丁允恭酒駕,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

philus wrote:
丁允恭酒駕,無罪

今(7)月時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於高雄前鎮區酒駕開車撞傷一名女機車騎士,而當時他的酒測值為每公升0.23毫克,因此被依照公共危險罪送辦,然而今日結果出爐,丁允恭獲「公共危險罪不起訴」之處分。

對此,高雄地檢署透露,由於丁允恭通過「被告為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亦均合格」因此很難界定其不是安全駕駛,於是獲不起訴處分。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撞到人算不算不能安全駕駛?


原來酒駕撞到人不算公共危險 大概要撞死人才算
weld97
只要出事故,好像就沒有0.25這限制;給丁的巧門,不知道一般人適用嗎?
Pan.tc328
cat2dog 都說公共危險罪了,都是刑事罰了,都撞到人了,你會去再看看書再研究一下
面對政商人物這種判決都不意外
看看以前的舊新聞,只要是政治人物跟有錢人基本上犯罪不是輕判就是無罪居多!
dgifusion
司法改革有成。
ryan00014875
改成政客跟富人的司法
說好的酒駕零容忍?
*^*
只要有塔綠斑黨政的, 檢察官就會對酒駕超高容忍.
edwardntc68
顏色都對了, 怎麼會有罪呢?
再次佐證
法院是執政黨開的
人有夢想而偉大 換車嘍~~~
ryan00014875
不是雙標詐騙黨[真心不騙]
Pan.tc328
advantage wrote:
說好的酒駕零容忍?

都跟你說了,千杯,千杯,再千杯!

吼搭啦!
philus
自己人嗎?暗號是⋯
chinnaut
塔綠斑之歌
ace ventura wrote:
原來酒駕撞到人不算公共危險 大概要撞死人才算

酒駕撞傷人叫過失傷害
撞死人叫過失致死
違反道安規則是酒測超過0.15mg/l
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是超過0.25mg/l
本案男主角測值是0.23mg/l

以上不能接受仍需要發洩請移駕時事政治板
謝謝
knift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一項才是酒精濃度當成裁罰標準,第二項就是上述。請問,撞到人算不算「其他情事」?撞到人還不算,那真的有夠離譜了。
高雄苦瓜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是國民黨許水德的名言,不要顛倒是非!
藍黨的是會不會選舉,像這種新聞畫面就要備份起來。
下次選舉時就拿出來照三餐播放。
yeric
哪家媒體敢播?都是綠媒呀!中天已經被NCC技術性關台 台灣新獨裁不是叫假的 黨政軍一體 黑手伸進校園與媒體 只剩網路還能給你們叫一叫
ryan00014875
所以才叫雙標詐騙黨,還一堆麻瓜跟拜[笑到噴淚]
不知道是不是所有酒駕之人都有做過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才裁罰

再次驗證塔綠班的偉大

酒測超過0.15mg/l還能算安全駕駛嗎?
我是不知道這種邏輯是怎麼定義的

小老百姓沒綠色通行證的
請不要酒後開車
cust123456789
有黨證....真好。
ryan00014875
要辦塔綠班通行證
下次檢查駕照可能要附上黨政
沒有黨證的判定一律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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