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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3168080
philus wrote:
丁允恭酒駕,無罪
今(7)月時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於高雄前鎮區酒駕開車撞傷一名女機車騎士,而當時他的酒測值為每公升0.23毫克,因此被依照公共危險罪送辦,然而今日結果出爐,丁允恭獲「公共危險罪不起訴」之處分。
對此,高雄地檢署透露,由於丁允恭通過「被告為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亦均合格」因此很難界定其不是安全駕駛,於是獲不起訴處分。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撞到人算不算不能安全駕駛?
原來酒駕撞到人不算公共危險 大概要撞死人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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