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速內線應該開放檢舉,龜速在內線在前方無車或者安全距離超出10格白線以上,只要被隔壁車道連續被3台以上的車輛超車,就可成立龜車。
可用行車紀錄器擷取的畫面,達到龜車標準就要開單(占用超車道,或占用內線)
ovd750 wrote:
龜速內線應該開放檢舉(恕刪)
你是說像這樣嗎 ???? 在台灣不可能
美國是會取締,針對非超車行駛內車道, 會當場執法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澳洲(右側超車),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佔用右邊車道, 閃燈pull over
日本也取締「通行帯(違反)」,覆面車會藏於車陣之中,抓非超車行駛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 台灣國道 就是 "不執法" ?
主管機關都提出 違反法律的說詞 如下, 當然不會取締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怎麼可能取締 ?????
這個函 的錯誤之處 , 已經在
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136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p=14#80553081
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138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p=14#80553198
說明過了
1. 這是毫無基本路權概念的說法
(a)倒退回蠻荒時代,以爲道路是先槍先贏?佔到位子就能無視法律之路權規定。
(b)居然不知道"路權"有範圍?
(c)錯把"速限"這項遵守義務當成使用權利(路權) , 權利和義務不分 !
(d)同車道怎麼可能迫近 ? 錯把 "未保持安全車距" 的問題, 混淆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
(e)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定
辣比洨腥 wrote:
這算右側超車嗎?
有沒有可能這3台車都是違規超速?
對不起, 非超車並沒有 內側車道之路權 , 是喪失使用權利
非超車並不能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之區間速限 (無55m車距, 都塞再一起,車距不足不能開快車)
路權規定是寫在但書前方的本文 ,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豈有只看但書無視本文 ?
最高速限是 〔限5〕標誌
這只是適用那一種速限的問題 , 非關內側車道(超車道)路權 。
內側車道路權 ,白紙黑字寫於8-1-3但書的前方
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超車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面臨遵守那一種速限的問題
內側車道速限有二種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無55m車距, 都塞再一起,車距不足不能開快車)
高管規則8-1-3但書 之單一"最高速限"行駛 和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兩者規定的"速限範圍"不一樣
不可能有一台未取得路權 , 未被法律分配位置去"內側車道"的車, 這台車的位置根本不在內側車道上 , 卻自稱遵守了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車輛位置不在這個車道上 ? 要在那裏跑出最高速限行駛 ?
完全不合邏輯 , 前後時空次序顛倒 ,造成前言不對後語
且, 這只是 被迫超越 ,這不稱為 "超車"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白紙黑字,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超車道依法是一條左邊的繞道 bypass , 是 前後車 互換位置 (對調) 的方法
是用來把慢車甩在後方 ,把快車調整到前方 , 超車後依定要回到原車道
德國是使用 偽裝車來抓 佔用車道
Polizei-Kontrolle: Lahme Enten
例如
取締這台內線Audi車 85km/h , 警車在外側車道上,車上裝置同時能顯示給audi車主看,所以能夠知道"車速",也知道外側車道是有足夠車距空間, 卻未回原車道

車裝的螢幕都能顯示相關的資訊
警車盯上這台車 , 就是以 迫使 後車 必須 右側超越 undertaking 來 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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