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第18條之一內容顯示,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若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 作,且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7524/%E4%BF%AE%E6%AD%A3%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E6%A2%9D%E6%96%87-%E9%81%93%E8%B7%AF
(總統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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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法規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所以到底是109年年中還是110年年中?
還有好像沒有特別標明那一種車種
只有寫汽車
所以按字面的規定就是
1.沒裝裝設行車紀錄器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2.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3.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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