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做得好!行人在班馬線沒帝王條款。

台北市一名42歲的王姓男子去年10月15日下午帶自家垃圾丟路邊的垃圾桶,剛好被2名環保局稽查人員目擊,2人上前要求王男出示身分證,王男竟跑步穿越馬路落跑,結果遭陳男駕駛的自小客車撞死。事後死者家屬怒告2稽查員及陳男過失致死,但台北地檢署認定王男突然穿越馬路,導致陳男來不及反應,2稽查員依法執行公務,也與王男車禍無因果關係,今將3人不起訴。

檢察官做得好!行人在班馬線沒帝王條款。
還好遇到清醒的法官,不然真的冤枉了
02933 wrote:
還好遇到清醒的法官,(恕刪)


是檢察官直接不起訴,不是法官...
josephtsun wrote:
是檢察官直接不起訴,(恕刪)


那家屬很可能會聲請再議
這檢察官讚喔
02933 wrote:
那家屬很可能會聲請再議

【遊戲點數網購陷阱,詐欺不起訴再議案】

裡面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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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再議的可能結果?

再議會經過原檢察官,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的話,可以自行撤銷不起訴處分,續為偵查,如果認為再議無理由,再轉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制度上的美名是讓原檢察官有再檢討審核的機會,但實務運作上,檢察官都一律以再議無理由回應,丟給上級檢察署去判斷,據統計,歷年來檢察官自行撤銷不起訴處分的機率不到0.1%,代表超過99.9%的案件,原檢察官都認為再議無理由,畢竟要一個人自己承認之前偵查未完備、法律見解錯誤,是違反人性的。

而原檢察官將再議案件送到上級法院檢察署後,駁回再議的比率也在85%~90%之間,僅有10%~15%的機率能通過再議,檢察長命地檢署續行偵查或起訴(其中又以命續偵比重較高)。

如果再議通過,地檢署會再跑一次偵查程序,也會再開偵查庭和調查證據,不過會換一位檢察官承辦,因為已經遭到上級發回,起訴的機率就提升不少。如果再議遭駁回,告訴人只剩最後一招聲請交付審判,但交付審判依法必須委任律師,而成功率又遠比再議低,茲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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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率不高
應該還要要求修車費用!
其實不應該用二分法「有」「沒有」帝王條款。
法規中明訂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要禮讓行人,不論燈號。但禮讓也有禮讓的極限,太突然的正常人就是無法反應過來,這時就不應該歸責於駕駛「不禮讓」。如果今天那個人是正常步速走過,就算是紅燈,汽車也是有責任的。
妖精狩獵者 wrote:
台北市一名42歲的王(恕刪)


不起訴跟你標題「行人在斑馬線無帝王條款」有啥關係?
重點是「突然穿越馬路」,至於如何判定突然穿越馬路,這是法官的事情了。

斑馬線行人還是要讓,別投機取巧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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