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是這樣的,年初在小巷子通過路口,進路口前看了左右兩邊的凸面鏡,都沒發現車子,以時速9公里(行車記錄器上)的速度滑行。
車頭已過巷口一半時,眼角餘光看見一輛機車從右方急駛而來,緊急踩煞車的同時,機車已撞上來了,機車車頭碰撞我的汽車前門靠近前輪部分,機車沒倒。
對方因膝蓋撞擊機車一直揉,喊痛,仍能行走,救護車到場後做表面傷口處理完就離開了。
與警察作完現場及筆錄後就結束了。因為有保險就請保險處理了,把行車記錄器前方及環景都交給保險了。後來保險打來說,因為巷口雙方路權相同,但對方是右方車,所以責任我7他3,我心想真雖,但那就這樣吧,爭這個沒意義,事情處理好就好!
結果前不久收到警方通知,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經過了解,原來是錢談不攏,因為當天該機車撞到我車後,騎士自己不小心把機車弄倒了,機車側面的殼也一起換新的,但我方保險不肯付該車側的費用,因為環景記錄器拍下了他車子撞我以及事後他自己弄倒的經過。
有這個環景記錄器倒底算好還是壞?
接下來要去跑調解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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