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更新增加初判表]行人綠燈穿越十字路口車禍責任歸屬

2019/12/28日晚間八點,本人騎機車經過十字
路口時在綠燈的狀況下馬路右邊出現行人突然
戴著耳機低頭滑手機快步穿越馬路,由於是在
右邊安全帽的視覺死角突然出現,該行人未走
斑馬線,斑馬線離他過馬路的地點不到3公尺!


我發現時反應時間不到一秒只能將車子往左邊
倒閃避而我人往車頭前衝用雙手硬撐地面。


當時車子確實有輕微碰撞到該行人,由於是電動
機車gogoro當時車速不快事故發生之後友人幫忙送原廠檢修確認只有左側車殼幾個部位輕微擦傷
且車子功能完全正常。


事故發生當下,我發現我的雙手腕皆無法施力
而馬路邊的幾位路人見狀幫我報警,警察來了
之後對我們兩方做酒測確認皆為零並蓋手印(
我無法簽名手雙手腕斷了,當時我還看那行人
在等救護車的當下還在玩手機遊戲(我氣到
不行)。

然後幫我報警的路人夫婦還在,他們告訴我
那個行人是他們這區域的XX人物我轉頭
看那位行人發現他褲子口袋別著一張身心
障礙證件(不敢100%肯定但那證件大致上
意思如此我心都涼了!


救護車也來了,EMT幫我們雙方檢查傷勢該
行人只有小腿破皮無流血,而我坐救護車直接
去醫院掛急診並在當日凌晨馬上開刀,且自費
裝什麼鈦合金鋼板X2加手術和病房費用共
13萬多元⋯⋯


我越想越氣,請問各位版友後續我該怎麼處理?

UPDATE:初步分析表,我再次說明我放上來討論的心態是到底這種事駕駛受傷開刀只能自認倒楣嗎?
順便給大家參考,無論是最終結果如何我會繼續更新進度
看了研判表,號誌時相05(看不懂

機車刮地距離2.6M

機車倒地靜止後的後輪前緣距離斑馬線
總共共2.9M

時速換算2.6X固定常數254X柏油路系數0.75=495.3開
根號=22.255算你時速30公里啦!
夠慢了吧!這樣叫做應注意而沒注意?

已發生的事實就是行人根本沒事,也不用去醫院就非常合理
我倒車雙手撐地骨頭都斷了是不是很慘?簡直莫名其妙!

碰撞距離絕對離斑馬線超過3M,行人在那個位置你跟我說他是在走斑馬線?你們有沒有良心?

我明日等員警上班和他討論一下
2020/2/11
[已更新增加初判表]行人綠燈穿越十字路口車禍責任歸屬


[已更新增加初判表]行人綠燈穿越十字路口車禍責任歸屬
kurokawa079 wrote:

台灣鬼島啊
這裡的...(恕刪)

不會吧?這還有沒有王法了?我這段期間
在家裏休養每天都非常氣憤!
當然是樓主全責,

騎機車上路本來就有注意行人的義務,

不要唬爛什麼行人突然衝出來,

看多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當然是樓主全責,

...(恕刪)

他未走斑馬線還低頭玩手機闖綠燈卻是我全責?
你有沒有搞錯?
hoods wrote:
2019/12/28...(恕刪)

直接提告就好
在這裡是得不到你要的答案的
hoods wrote:
他未走斑馬線還低頭玩(恕刪)


轉錄這篇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84235&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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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交通學系專任教授蔡中志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等規定,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減速慢行,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蔡中志說明,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上,不論有無闖紅燈都有優先權,車輛行經時若未禮讓,不僅可能被開罰3600元,若撞到行人,車輛駕駛一定有刑民事責任,並不是看到綠燈,開過去撞到人就沒事,他強調,看到行人穿越行人道,禮讓他準沒錯。
========================================================
老人是行人,他見綠燈亮起,起步直行.
你見綠燈亮起,車輛右轉,誰的路權大呢? "禮讓行人"這句話聽過嗎?

再者,斑馬線是帝王條款,
不管燈號如何,行人穿越人行道與斑馬線有100%絕對路權.

你也不必糾結在 "老人離斑馬線約1-2公尺"這一點上.
如果說老人距離斑馬線達5公尺,10公尺,你再來說,還有點理由.

而你說的是1-2公尺,也就是說老人可能只距離斑馬線一公尺,
也就是成年人的1-2步而已.

難道你進法庭去論告時,你要告訴法官:
因老人距斑馬線約1-2公尺(成年人2-3步),因此老人喪失行人優先權?
車輛因而不必禮讓行人?

在台北市尖峰時段,許多路段人潮洶湧,被迫走在斑馬線兩旁2公尺處的行人有一大堆,
難道沒法子準確走在斑馬線範圍內的行人,全都喪失行人優先權嗎?

以您的發文來說,我看到的是一位老人走在斑馬線一側,見綠燈以後,起步直行.
隨後被一輛右轉車撞上. 我認為你的肇責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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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這裡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283&p=10&f=6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或在劃設行人道旁兩側(未行走於劃設行人道標線上)穿越馬路,有無違反交通處罰條例?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我覺得妳狀況幾乎一樣 只是距離差了點
重點看有無辦法舉證你是綠燈跟他離穿越道過遠
但別忘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依法你是全責!!...行經路口要減速,斑馬線上行人最大,如果他是視障朋友,你能怪他瞎嗎??

如果你有錄影證明行人帶耳機闖紅燈.或許責任比例分擔會好些(2他:8你)!!
kaodj wrote:


轉錄這篇
htt...(恕刪)

根本就不一樣,他沒走斑馬線離最近的斑馬線
至少三公尺以上,另外我是直行不是轉彎
是路人報案的等於有證人。


當時在路邊要過馬路的目擊證人看他的確是
低頭邊看手機過馬路,而且該路口當時號誌是
綠燈禁止行人通行,由於報案人非我本人
警察在現場會對報案人做筆錄。


應注意未注意?如果我未注意
是直接撞上了!他才不會因為跌倒擦破皮
連血都沒流,他連他的手機都沒掉在地上
手還拿著等同他從我的右側撞上來而我卻開刀
住院!

總之已申請自費三千做事故鑑定我打算先走
調解委員會。
id104140alex wrote:
依法你是全責!!.....(恕刪)


還全責?身心障礙不代表視障好嗎?
基本上智能障礙看不懂號誌就走在
馬路上他的監護人就有責任了!

行人霸王條款不代表什麼都無敵的吧?
該路口有監視器,我就不信調不出來!
這簡直就是人型未爆彈走在路上誰遇到
都是慘啦!要搞清楚我為了要閃他
我不是正面撞他,是他從我右邊走出來
撞我車的右邊!
能怎麼樣?就是上法院了啊
在這問有誰可以給你答案?
跟你說了有法律效益嗎?

在台灣行人就是最大
你只能提供一些對他不利的證據
看法官會不會判他要負責幾成過失而已
不然就自己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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