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意思是前輪尚未進入停等區內免於舉發反面的意思是前輪已經進入停等區內應依法舉發所以頭殼永遠有康的警察局有沒有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