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朝日放送報導,沖繩縣恩納村山田的國道上,9月26日午後發生兩車相撞的車禍,造成租車遊沖繩的1名台灣遊客死亡。
當地警方指出,台灣遊客1家3人租車自駕遊,26日下午3點左右在恩納村山田的58號國道上右轉時與對向車道直行的汽車相撞。
這起車禍造成坐後座的50歳母親腦部重挫死亡。開車的49歲父親和坐在前座的10幾歲兒子都沒有受傷。
對向車道的64歲自用車男性駕駛則胸部受輕傷。
現場是視線良好的雙向4線道的十字路口。警方正在調查肇事原因。
新聞來源:台1家3口沖繩自駕遊 與車對撞母死
琉球放送 當地新聞影片
在台灣很多人都在搶左轉,結果到了日本搶右轉賠掉夫人一條命,何必呢?
沒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時,轉彎車請禮讓直行車,共勉之
一直都是叢林法則, 先搶先贏 , 佔地為王
不知道"權利"(路權) 和 義務(禮讓) 是相對的
權利義務關係
擁有 路權(直行車) 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 喪失路權(轉彎車)則有尊重它人路權, 並且禮讓的義務
紅燈停等禮讓綠燈先行, 是因為"路權" , 台灣只知有紅綠燈, 不知道紅綠燈就是代表路權 ,
沒有紅綠燈的路口,仍然有"路權"區分, 不是先搶先贏 , 是有路權的一方先行, 無路權的一方停等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 "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
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台灣人永遠以為是先搶先贏 , 以為先佔位搶到就是"路權"?
而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不是"有路權"就以為整條道路都是路權範圍?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以紅綠燈來解釋 , 這個燈號的綠燈"路權"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綠燈的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相類似的是國外(法國Colmar)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沒有紅綠燈, 同樣指定了路權 歸屬於那一方

現在直行行進方向是幹道, 這個方向擁有路權, 會有黃色菱型 "路權標誌" , 支道方向會有"路權喪失"標誌(等同Stop sign),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同樣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優先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另外一個常犯的錯誤, 就是權利和義務混淆
擁有駕照是義務 , 不是擁有駕照就有路權 ?? 轉彎車有駕照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仍然在直行那一方!
轉彎打方向燈也是義務 , 不是"打方向燈"就有路權 先行 ?可以把直行車擠開? 轉彎車打方向燈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仍然在直行那一方!
"遵守速限"也是義務 , 不是""遵守速限"就有路權 先行 ?可以不讓直行車? 轉彎車"遵守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仍然在直行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不是""遵守速限"就有路權 ?可以佔用"超車道"不讓開 ?"遵守速限"仍然沒有"超車道"路權! 路權仍然在 "對中線車超車" 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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