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肇事逃逸」一些實務問題請益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騎機車被駕駛汽車的B不當超車撞倒,對方有停下車,並過來看了一下,接著沒留下聯絡方式就開車跑掉了。路人幫忙報警,但在警方到來前一刻,他又開車回來,並跟不久後來到的警察「自首」,說他是造成這場車禍的另一方。

1.B現場從未關切傷者A的情況,也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但有下車看了一下。

2.B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就駕車跑了,但趕在警察到來前回到現場,並「率先」跟警察「自首」。

3.據警察做筆錄時(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責任全歸於A的突然轉向。

根據最高法院對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釋:「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現場處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還是資深老鳥,他們口徑一致斬釘截鐵認為:B在車禍發生有下車查看,就算中間跑了,但在警察來到時,回到現場,這兩點加總,就不算肇事逃逸,即使事發時有多位路人目擊全程,也不算。但這不是跟上面紅字大相逕庭嗎?因為B完全沒做到。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呢?網路也找不到相關例子。感謝 感謝 感謝
在救護車到前 都不算逃逸
肇事逃逸是在保護傷者
所以 只要另一方是在傷者"到達醫院" 甚至於"離開現場"前
回到現場,都不會是肇事逃逸

當然也不存在自首問題
因為尚未成案

-----
肇事逃逸的主 是事件本身 也就是車禍本身
只要在車禍事件處理完前回到現場
逃逸都不會成立的
算不算不是警察說了算,一切還是要看檢察官,你一樣可以提告對方肇逃
算不算肇事逃逸,

有案例,

每個情況都不一樣,就算一樣法官也不一定判決一樣。

就是上次選舉有位候選人酒駕被疑似假車禍,所以開離現場再請助理開回去車禍地,

肇事是否成立?沒有人去追?我有空問一下我法律界朋友。

新聞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483685

標題:
酒駕被迫退選!林X勳質疑「被設計」 鍾X平回應「沒人叫你肇逃」

新聞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28114

標題:
肇逃找人頂包?北市議員參選人林冠X與助理送辦

或是搜尋 "候選人酒駕肇事逃逸",就會有此所有新聞。
FrancoFF wrote: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恕刪)

回來的駕駛是同一人嗎?
ryanx wrote:
回來的駕駛是同一人嗎...(恕刪)

我也有此納悶,應該是換個人回來頂的。
我之前等紅燈被後方的貨車肛,結果撞我車的人直接棄車逃逸,只要人沒受傷不是刑事,警察大都會放一邊頂多打給車主請他來和解,但重點是撞我車的那個人並不是車主,車主到案後說他找不到那位開車工人,我要車主賠償車主說他沒錢雙手一攤最後我也只能自己吞下
您好,是的,肇事、跟後來回來的汽車駕駛是同一個人
因為朋友一直找不到相關的例子,所以才想透過我問問廣大MOBILE01的朋友
有欲過這樣的情況嗎?

警察一直強調,在警察到現場時回來,就警察看到的角度,他就算是沒有離開肇事現場
至於沒留下任何聯繫方式,中間跑掉這一事實,必須要證明他有犯意----但恐怕很難證明

ryanx wrote:
回來的駕駛是同一人嗎...(恕刪)
我想請教您,人都回來現場,若人也沒事?

一定要告他逃逸的動機?????

匹夫怎樣看怎樣邪惡耶??????
騎機車被撞倒的朋友當然渾身是傷,最後還得去醫院急診
所以發文中才有紅色加深字體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釋:「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何況原文中就有「傷者」,肇事者肇事後完全沒有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您未細看就妄評,不妥、不妥
廢話一卡車 wrote:
我想請教您,人都回來...(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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