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騎機車被駕駛汽車的B不當超車撞倒,對方有停下車,並過來看了一下,接著沒留下聯絡方式就開車跑掉了。路人幫忙報警,但在警方到來前一刻,他又開車回來,並跟不久後來到的警察「自首」,說他是造成這場車禍的另一方。
1.B現場從未關切傷者A的情況,也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但有下車看了一下。
2.B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就駕車跑了,但趕在警察到來前回到現場,並「率先」跟警察「自首」。
3.據警察做筆錄時(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責任全歸於A的突然轉向。
根據最高法院對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釋:「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現場處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還是資深老鳥,他們口徑一致斬釘截鐵認為:B在車禍發生有下車查看,就算中間跑了,但在警察來到時,回到現場,這兩點加總,就不算肇事逃逸,即使事發時有多位路人目擊全程,也不算。但這不是跟上面紅字大相逕庭嗎?因為B完全沒做到。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呢?網路也找不到相關例子。感謝 感謝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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