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撞機車,機車肇逃,這肇責怎麼算?

我騎機車,跟一台汽車擦撞

人都好好的,機車掉漆跟車牌歪掉
對方狀況不曉得,據說是在前保險桿刮了一橫

因為沒有監視器,所以案發證據只有對方的行車紀錄器
拍出來,很明顯是他撞我...只是我走掉了...被告了個肇逃
現場是小巷子 無交通號誌或標誌,同向車

因為對方是新車,所以申請車損險一定要報案
我人真的算逃逸,所以也領了張罰單
已去警局做完筆錄 給了我對方的聯絡資料

我機車只有保強制險...所以我保險公司不會幫我出面...我需要聯絡對方嗎?
還是等對方的保險公司聯絡我?

對方好像是開ALTIS吧,不知道要賠多少⋯⋯

講真的,機車被汽車撞,機車本想自認倒楣趕緊離開
結果汽車事後卻報警處理,這樣機車還要陪汽車...真夠衰...
這件事告訴我:出車禍不管誰對誰錯 千萬要留在現場,即使無傷也必須留下,不然先繳一張罰單再說
對方沒受傷基本上就是賠錢+罰單,供你參考。
Shen100 wrote:
今天晚上騎機車走夜...(恕刪)
Shen100 wrote:
今天晚上騎機車走夜市...(恕刪)


先去補驗傷,再去警局報案。
反正對方也成案了。以後慢慢灰。
只要有交通事故,哪怕人都沒事,還是打110,只要無法佐證雙方都有停下來處理,就算肇事逃逸,兩肇雙方,意思就是撞人與被撞都是肇事者。
Philips0924 wrote:
對方沒受傷基本上就是...(恕刪)


那我可以也讓對方陪嗎?
我的車牌歪了 還掉漆
mp豺狼 wrote:
只要有交通事故,哪怕...(恕刪)

雙方沒受傷 但我倒地耶
這樣我算肇事逃逸?
那也太衰了吧
Shen100 wrote:
對方沒受傷 我受傷這...(恕刪)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在還沒有做過肇事鑒定的情況下
應該還無法判斷誰是該負責任的一方
不過你有錯的地方就是當下沒有停下來報警處理
這樣是比較麻煩的地方
不過既然對方是開車 人也沒受傷
最壞的狀況就是賠錢而已
如果那個地方有監視器 最好看能不能調閱出來
這樣才能釐清肇事責任
簡單來說只是車損的問題都是小事
就當學個教訓吧
發生車禍就是先報警
如果有保險就還要打給保險公司
這樣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
祝福你

PS.對方報警是正確的,因為他的車子要出險修理,車碰車的車體險,
一定要有兩台車的碰撞才能成立,所以不管是誰的責任,他都要報警有報案記錄才能出險維修車子。

作筆錄就去吧
看能不能有監視錄影釐清肇事責任
賠錢的問題是對方保險公司人員會來找你(如果是你的責任的話)
或是你的機車除了強制險還有加保其它的(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險、車損險等等)
那可以讓保險公司跟對方的保險公司談
如果不夠賠的話你的保險公司會找你(不過這要看誰的責任而定)
基本上你的問題最多就是花錢而已 因為沒有人受傷

Shen100 wrote:
那我可以也讓對方陪...(恕刪)


樓主可真敢說,"切過去"的意思就是你侵犯了人家前進的路權而你沒有路權。應該是你賠人家。

Shen100 wrote:
雙方沒受傷 但我倒...(恕刪)


雙方沒受傷所以都沒有過失傷害罪問題。
你倒地,機車出車禍倒地很常見,倒地沒什麼。
沒人受傷沒有刑事肇事逃逸問題,但是仍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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