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亂象已在台灣蔓延,需要你我一起發聲遏止
我不違規,
支持檢舉,
但檢舉喪屍 群屍亂咬就是不行!!!
新北
2017-09-18 02:27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
潘舉自己曾經手案例,一名翁姓男子去年在高雄騎車與人擦撞,被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罰單,向高雄市交通局申訴被駁回;他親自觀看警方交付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只見白光一閃,看不出違規事實。
潘函詢警員是否到現場,警方說沒有,影像是擦撞另一方提供,沒有進行任何調查;潘再問高雄市交通局,結果交通局同樣函詢警方,再以警方回覆內容回覆法院,根本沒有進一步實質調查。
潘長生說,許多交通違規案件裁決機關所謂調查,就是發函警方,警方說沒問題就沒問題,申訴當然駁回;這是行政機關怠於職權調查義務,恣意對人民裁罰,澄清責任轉由人民自力救濟負擔,根本未貫徹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權益。
類似情形桃園也有案例,王姓男子去年開車行駛中山高汐五高架路段,到了因路肩通行終點,因是上班尖峰時段主車道大塞車,無法切回主車道,被後方車主檢舉,警方依「行駛路肩」開罰四千元。
王姓男子認為,當天下閘道的車輛回堵主車道和路肩,設「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也無法改善,這是設計上的缺失,「會害堵在車陣的駕駛人都吃罰單」。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確實大批車輛塞在路肩車陣中,「一大票駕駛人都違規」。
法官認為,警方只開罰被檢舉的一人,簡直是「讓民眾利用行車紀錄器自我相殘」,以路肩通行終點設施有瑕疵判決撤銷。
潘長生也指出,行政機關不能只顧著開罰單,卻將舉證責任丟給被開單的民眾,這種作法嚴重違反憲法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苦心設置的諸多法制程序,勢必導致民怨沸騰。
潘指出,翁姓男子的罰單拖一年半才被撤銷,其他案例民眾討公道也都花上半年、數個月;最後雖勝訴撤銷罰單,也不高興,因為已耗費心力、時間、交通支出,甚至薪資;他認為這種行政怠惰應懲處,民眾也可提損害賠償,維護自己權益。
台中
2017-03-13 02:51聯合報 記者蘇木春、余采瀅/台中報導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持續成長,讓基層員警苦不堪言,期盼能夠修法設立門檻,或是限制單一檢舉人檢舉量,不少檢舉達人一年檢舉違規的案件量超過萬件;在沒有濫訴條款情況下,即使胡亂檢舉,警方仍必須逐一審核,耗費行政成本。
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毛國匡表示,依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該法也通融匿名者檢舉,檢舉人可不需以本名檢舉。
警方指出,現行法沒有濫訴條款,不少檢舉人是惡意檢舉或一案多投,去年台中警方收到近廿五萬件檢舉案,最後告發的只有十二萬件,耗費大量警力。
基層員警抱怨,「每一則檢舉影片,必須不斷重複確認是否違規,只要有檢舉就要處理」。
員警指出,常見檢舉達人一年檢舉量高達萬件以上,台中還曾有行車紀錄器業者,在車上前後左右安裝四台紀錄器,一年就檢舉二萬件案子以上,檢舉的都是輕微違規,警方聯繫後,勸導檢舉以重大惡性違規為主,業者卻表示,「我只是在測試功能」,讓員警相當無奈。
台南
2017-09-20 12:12聯合報 記者修瑞瑩╱即時報導
交通檢舉達人檢舉浮濫,形成新民怨,台南市警方表示,建議警政署應該針對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列入勸導項目裡,取代直接開單,才能減少民怨。
台南市警一分局分局長邱文亮表示,檢舉達人檢舉浮濫造成民怨,警方處理也相當困擾,目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共計有16項違規行為被認為是輕微的可以用勸導代替開單。
16項包括汽車前輪壓在路口停等線上、 深夜零到6點的違規停車、 超速未達10公里、 酒駕沒有超過每公升0.02毫克等。
他表示,但是實際上民間檢舉達人檢舉的違規項目,有些也都是情節很輕微,不影響到行車安全,但是卻沒有列在16項當中,警方接到檢舉,雖然也認定輕微,但是因為檢舉事證明確,也沒有辦法不處理還是得開單。
建議警政署應該能夠再檢討這些輕微可以用勸導取代開單的項目,例如停車時超越停等線,應該可以檢討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的情況之下,不必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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