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出遊漂向北方,快樂的好心情卻在回程後的訊息被澆了冷水!

友:你剛剛一路在內側車道狂飆,知不知道這樣子是不對的!
我:??
友:你不知道內側車道是超車用的嗎?
我:我知道!所以?
友:那你有一大段開內側是怎麼一回事?
我:沒為甚麼?沒車不能走內側?
友:總之就是你不對!為何不認錯??
我:我沒必要認錯,請你搞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後再來跟我討論
友:糾正你還這種態度,我懶的理你。。。。


內側車道=超車道,廢話!我又不是第一天開車,我也知道開車要乖乖詠春守中線
但,麻煩死腦筋的正義魔人朋友看清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點: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問01版的神人們~凌晨時刻路段,前後五百公尺完全沒車狀況不能開內側車道??
農曆七月我是準備要讓魔神仔超車是嗎??

sblack1108 wrote:
話說某天跟朋友一起...(恕刪)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這是在說,○○狀況下, 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只能解釋為『速限標誌』, 不能解釋為用路人之車速!
這只是說, 有車距能換速限了, 請依限行駛, 不是把句子倒過來說!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效果)
1.倒過來說的, 最高速→不堵塞?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
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3.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推解釋法律原則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高管規則5)!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如果內側車道有空間, 能夠加快到速限的頂值, 速限就改變為速限的最高值!
不是反過來說的,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無路權就要離開, 這種錯誤邏輯讓前車自認是最高速! 可以永不離開?才造成目前這種亂象!
依高管規則6, 後車永遠保持安全車距, 被限制加速追上前車? 反而無法超車? 形成一個又一個車群!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並不能引申, 不能自行增加文字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並不能反過來解釋! 反過來為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法規都是離開, 沒有不離開!)
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依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 必須保持55m車距
必須有55m以上車距,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才能轉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
(此種狀況下,由主管機關使用"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若無55m以上車距,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只能為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此種狀況下,主管機關只能使用"最低-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依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 必須保持55m車距
依據 HCM 2000 及 三相車流論, 車距 定義 堵塞或不堵塞

LOS A 代表:不多於7pc/km/ln。 車距 142.8m-5m=137.8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
LOS C 代表:不多於16pc/km/ln 。車距 62.5m-5m=57.5m以上 , 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可以換上"最高速限"標誌

但是, 每公里每車道內增加為17- 22 台車,為 LOS D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LOS D 代表 22pc/km/ln車距 45.4m-5m=40.4m,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herblee wrote:
但書限縮解釋限縮解...(恕刪)


我不懂您的意思,但要五個W來解釋,那就是~
人:整條北上路段只有我們一車四個人
事:我開在內側車道
時:凌晨時段
地:高速公路上
物:前方可見 + 後照鏡可見路段,確定都沒有人眼可以看的到的東西
又拿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天條來說嘴~

那請證明你是用最高限速在內車道阿?
你不會想用你車上的錶速為依歸吧?

記得以前有台車,用他車上錶速140KM/h的儀表錶拍攝一台客運超速
結果仔細一看路上每台車都在超他車,自己時速表壞了都不知道!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VdFpJtZTdM

我偶爾沒車時也會開內車道,旦絕不會納這條天書來占用,
後面一旦有車接近一定讓,我也不確定我的時速表或GPS到底有多準!
alantw80 wrote:
又拿小型車於不堵塞...(恕刪)


嘖嘖~請你看清楚我寫的文字喔!我有說平常我會乖乖打詠春阿!
我要問的是,凌晨時刻路段,前後五百公尺完全沒車狀況不能開內側車道??
另外如果你覺得我不能拿這法規打臉,那請高速公路總局修正這點文字阿!改成這樣絕對沒問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有車種於非超車狀況下皆不允許進入。



sblack1108 wrote:
嘖嘖~請你看清楚我...(恕刪)


嘖嘖~~我有說前後五百公尺完全沒車狀況不能開內側車道?
我只想問你怎麼確定你是用最高限速?

去看看每台被抓的龜車,被警察攔下都說他們有開到100阿!

依照你的邏輯:

老師:小明上課不可以說話喔!
回家後~~~
小明:爸爸老師叫我在學校部要講話!
sblack1108 wrote:
嘖嘖~請你看清楚我寫...(恕刪)


在01這裡,就算整條高速公路都沒車,內車道你也不能開,那是要給肚子痛的人開的…

alantw80 wrote:
嘖嘖~~我有說前後...(恕刪)


你的第一句話已經回答我的問題啦!
我要問的是:凌晨時刻路段,前後五百公尺完全沒車狀況不能開內側車道??
你也沒說不可以對了吧!!!
sblack1108 wrote:
我不懂您的意思,但要五個W來解釋,那就是~
人:整條北上路段只有我們一車四個人
事:我開在內側車道
時:凌晨時段
地:高速公路上
物:前方可見 + 後照鏡可見路段,確定都沒有人眼可以看的到的東西
...(恕刪)


簡單說, 您沒有 內側車道 的車道路權

無路權必須離開
路權是相對的, 也必須尊重他人的路權, 也就是禮讓 !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之速限 !
和超車道的"車道路權"無關!
不能倒推解釋, 只要達到最高速限就不離開內側車道 !

路權是有範圍的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允許跨過中/內側車道之車道線, 允許進入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法規不只8-1-3但書而已, 還有高管規則6,8,9,11)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不必修法, 此時的路權本來就屬於後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前面的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依現行法規,回歸路權,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前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人人依法, 就能解決佔用內側車道的問題!

法規授權A(遵守速限)?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並不能拿這個理由來適用於,之前的時空所發生之"跨行內/中車道線","侵入內側車道"違反車道路權??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小乖乖肥腸 wrote:
在01這裡,就算整...(恕刪)


那我那天應該忘了跟我朋友說,其實我有點肌肉痠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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