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覺得超速合理是因為限速普遍都太低
應該要推動大規模修改限速
而不是抱怨只超一點點就被罰
像國道,那個10公里寬限值,完全是笑話吧
像交流道,有些限速才40,一上去就90~110
而且有些交流道加速車道超短
一般道路也舉個例子好了,台北市明水路,直到除了兩個腦殘圓環連個彎都沒有,限速50
大家只會在測速的地方剎車,車少時更明顯
其它的不說,以前剛開車真的照速限開常被閃燈,按喇叭,現在跟著前車超速就沒事了~
只能說,在路上照限速開常常是會引起眾怒的
如果都有共視,那怎麼不直接改成合理限速阿
本局針對網路盛傳:「明(105)年1月1日起,開車超速5公里就照相」相關說明
發布日期:2015/12/28
近日網路盛傳:「以前超速10公里才會照相開罰,但明(105)年1月1日起,開車超速5公里就照相…」等訊息,實是誤傳。警方取締超速有10公里之寬限值,係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惟前提是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如果民眾開車超速在10公里以內,但有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之虞,譬如發生交通事故,警方仍會開出超速罰單。
交通部表示,由於測速照相機與汽車時速表有誤差值,1992年訂出「行車速度在郊區超過10公里、市區超過5公里者,才要開罰」,2006年統一把超速的寬限值改為10公里。為降低超速死傷率,交通部近期確有考慮限縮或取消超速10公里之寬限值,已在全台舉辦4場公聽會,但意見分歧,包括完全取消寬限值、國道維持寬限值但一般道路取消、寬限值降至5公里,或維持10公里的聲音都有,目前交通部仍在研議及評估,預計於明(105)年1月提出評估報告。
有關超速取消10公里之寬限值,事涉政策決定與修法事宜,在法令尚未修改前,本局執行超速違規取締,寬限值仍為10公里以內,不開單舉發。在此,呼籲各位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請依各路段規定之速限行駛,避免超速行駛危害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造成無法挽回憾事。
所以寬限值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為避免表速與警方測速準確爭議
10公里比5公里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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