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上路真的不會超速?限速不合理是共視?

其實覺得超速合理是因為限速普遍都太低

應該要推動大規模修改限速

而不是抱怨只超一點點就被罰

像國道,那個10公里寬限值,完全是笑話吧

像交流道,有些限速才40,一上去就90~110

而且有些交流道加速車道超短

一般道路也舉個例子好了,台北市明水路,直到除了兩個腦殘圓環連個彎都沒有,限速50

大家只會在測速的地方剎車,車少時更明顯

其它的不說,以前剛開車真的照速限開常被閃燈,按喇叭,現在跟著前車超速就沒事了~

只能說,在路上照限速開常常是會引起眾怒的

如果都有共視,那怎麼不直接改成合理限速阿





雖然不完全同意樓主修改速限的想法,
但是只要對交通罰單有意見,不該去砲轟檢舉或取締的人,而是應該從源頭去修正。
支持樓主的精神。


我也認為許多路段速限需要修正,
但是不可能全部提速,超速風險要自負,罰單就當作公益。


重點是拿到罰單時,千萬不要到01取暖。
在臉書取暖也是有點危險。

然後,有人砲轟你超速,不代表他自己不會違規,只能說他不支持上網取暖這種作法
乖乖繳罰單就對了。
國道公路警察局20151228新聞稿
本局針對網路盛傳:「明(105)年1月1日起,開車超速5公里就照相」相關說明


發布日期:2015/12/28
  近日網路盛傳:「以前超速10公里才會照相開罰,但明(105)年1月1日起,開車超速5公里就照相…」等訊息,實是誤傳。警方取締超速有10公里之寬限值,係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惟前提是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如果民眾開車超速在10公里以內,但有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之虞,譬如發生交通事故,警方仍會開出超速罰單。

  交通部表示,由於測速照相機與汽車時速表有誤差值,1992年訂出「行車速度在郊區超過10公里、市區超過5公里者,才要開罰」,2006年統一把超速的寬限值改為10公里。為降低超速死傷率,交通部近期確有考慮限縮或取消超速10公里之寬限值,已在全台舉辦4場公聽會,但意見分歧,包括完全取消寬限值、國道維持寬限值但一般道路取消、寬限值降至5公里,或維持10公里的聲音都有,目前交通部仍在研議及評估,預計於明(105)年1月提出評估報告。

  有關超速取消10公里之寬限值,事涉政策決定與修法事宜,在法令尚未修改前,本局執行超速違規取締,寬限值仍為10公里以內,不開單舉發。在此,呼籲各位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請依各路段規定之速限行駛,避免超速行駛危害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造成無法挽回憾事。

所以寬限值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為避免表速與警方測速準確爭議
10公里比5公里有彈性
曉得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201...(恕刪)


以台灣人(含發文者)的愛投機個性

速限有差嗎

沒有警察、機器、取締時

交通法規全部是參考用的呀

包含速限也都是參考用的

講不合理的,只是收罰單後不爽的藉口啦

getalusmind wrote:
其實覺得超速合理是...(恕刪)


因為你聽到的都是比較大聲的人的聲音

其實,我覺得大家在講速限的時候會故意忽略一件事
在路上跑的不是只有反應好的年輕人
不論你是不是因歲月摧殘而反應變慢的中高齡駕駛人
不論你是不是身障的特殊條件駕駛人
只要你有駕照,你就有權力開車上路

記住一件事,道路是所有用路人的公共財產
道路規則須要以所有用路人的最低標準來訂定,而不是以年輕反應快的族群的標準來訂定

除非你能接受,當有一天你的反應也比不過年輕人時
駕照必須被沒收你不能在開車上路這樣的規定

getalusmind wrote:
誰上路真的不會超速?限速不合理是共視?


是"共識"才對吧!

getalusmind wrote:
其實覺得超速合理是因...(恕刪)

你搞錯限速意義了,是依普遍駕駛者的反應能力制定的規則,與車子的性能沒關係。
以台灣人的個性速限50會不小心開到70,速限提高到60會不小心開到80up…

getalusmind wrote:
其實覺得超速合理是...(恕刪)
還有平面道路也該有烏龜車條款,速限70,只用30慢慢開卻無法可罰




好多地方路好大條,明明可以開/騎60 70
可是就因為有個國小在那 , 速限只有15 20

合理嗎?
誰在那只會開15 20?

「像交流道,有些限速才40,一上去就90~110」
你在說蝶戀花在國道引道超速翻車死了20幾個人的事嗎?

速限不是因幾個人而設,是要全面通盤考量,主要以安全和保持安全距離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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