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Dragon wrote:
沒人員受傷情況只能檢舉,不能提肇逃!
別給警察找麻煩,到時候又搞得像吃案……
要用放大鏡檢視別人前,往後自己拿顯微鏡檢視自己!
捏了隻螞蟻記得去動保機關自首!
刑法的肇事逃逸須有人受傷 自然不能提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逃 人員受傷並不是要件
還是可以提啊 還說會吊扣駕照呢
不然沒人受傷就不能提? 那是被碰心酸的囉
樓主是被撞 被害人 請問為什麼要拿顯微鏡檢視被害人???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既然有聲音 想必有些痕跡吧 要是可以舉證是他碰的
用行車記錄器應該還是可以檢舉肇逃
如果不能舉證 實務上我也沒遇過 不知道警方會怎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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