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希望有經驗的朋友可以提供一些方向給小弟
前幾天
小弟停車在路邊的第一個停車格 前方是紅線
想不到以為最安全的停車格 回來取車時竟然被撞(車子正前方被撞到)
因為是新車 又有保乙式車險 所以當下也有報警處理
然後又有好心的目擊證人 有提供給警察對方車牌
礙於個資 警察只能跟我說對方是 一輛公司貨車 和 對方公司的名稱
我也GOOGLE了一下 但是GOOGLE查到太多同名的公司 我也不能很確定是那一間
2天後我也要電話詢問 警察處理的情況
警察跟我說 他查到的電話是不對的(或許對方登記和現在使用的是不一樣 或是有換過電話)
所以警察就以發公文給對方來到案說明
要我靜待他們的回覆
現在這個時候 其實是很讓我擔心
有點怕對方想裝死 收到公文不出面 或是假裝沒有收到
就我的感覺 目前警察的程序好像沒有什麼對於肇事者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所以在此請教大家給個方向
讓小弟能請對方出面來處理事情 後續再請保險去處理相關事宜
現在這個程度應該不用上法院吧??
還是有什麼單位可以諮詢或是調解
讓對方一定要出面處理事情
謝謝大家
aoua wrote:
就我的感覺 目前警察的程序好像沒有什麼對於肇事者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恕刪)
因為你這種A3類的小小車禍, 只有財損, 上法庭幾乎都是打民法..
民主國家的警察, 怎麼可以干涉這種民間糾紛呢?
警察來是幫你測量記錄, 方便你日後想送鑑定.
有違規就開罰單而已, 因為罰單是公家錢.
至於車損要怎麼賠, 那是民財事..
http://w3.ylhpb.gov.tw/tyhp03/000746.jsp
3、A1、A2(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義務:當事人應先救護傷患,監控車禍現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
4、A3交通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輛胎)、機車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害交通及二次車禍發生。
(1)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2)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害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處。
個人積分:12316分
文章編號:6148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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