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法規連結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人家小姐很守規矩的?????


人家小姐很守規矩的?????


人家小姐很守規矩的?????


人家小姐很守規矩的?????


這樣車也不怕偷了



失火了,消防車進不來,怎麼辦???


問題是紅線裡面?????

問題是你不想走兩分鐘去巷口停合法停車位吧!



講的好像停在停車格裡面


他也開 這樣對嗎?????


謝謝警察



屁股都在外面
一定可以開了
誰管你頭和屁股
紅線就是不能停


消防通道
你不要命

別人還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