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5/15晚上約8:30左右,行經國道3號南下,在143.1公里處發生車禍,
事發經過是這樣,當時天色昏暗,此路段無路燈,地面濕滑,
一輛tidda失控打滑停在車道上,未閃雙黃燈,先被一輛大貨車撞到,那輛tidda彈至內車道,
該車主竟把車子熄火,未閃雙黃燈,未放置故障標誌,一個人就這樣把車丟在國道上,
小弟發現時已來不及閃避,連人帶車直接撞下去,然後小弟又被後車追撞,小弟因為車體變型,讓大貨車車主搬出來,
由救護車送至通宵光田醫院緊急處理傷勢,縫合傷口及四肢嚴重挫傷,
因受傷的只有我跟tidda車主,在醫院途中,
我有聽到該tidda車主說,他自己開太快失控打滑結果被大貨車撞才引起這件事故,
隨後由國道警察載至後龍分隊做筆錄,筆錄做完後,
在發生後到現在這段期間,該tidda車主連通電話也沒打也沒道歉,事後竟然扯謊說是小弟我先撞到他的車,他連人帶車飛出去,再被大貨車撞,可是我有問過大貨車的車主,事情就不是他講這樣,因為小弟的行車紀錄器在撞擊瞬間壞掉了,導致該影像沒錄到,然後大貨車跟tidda車主也沒行車紀錄器,只有我後面撞我的那台車有錄到而已,
今天小弟是想釐清事情的經過及責任歸屬,該tidda車主的保險公司是旺旺友聯,因為小弟是殯葬業員工,我們都是整場下來實拿現金,所以沒有所謂的薪資單或薪轉證明,但公司有開一張因車禍受傷期間小弟損失的薪水証明,公司也願意出來証明,可是旺旺友聯百般刁難⋯
小弟車也因這次事件報廢掉了,車是2001年的tercel老車,
小弟今天想問各位先進,大家認為責任歸屬要怎麼算?
警方初判寫該tidda其他引起事故之違規或不當行為,其他4台車寫未注意車前狀態,我想問該tidda車主就這樣把車丟在車道上,任何處置都沒做,要怎麼注意?
各位先進,大家覺得小弟該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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