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就檢舉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驟然變換車道
但是國道警察還是給予官方回復:
(一)您所檢舉並提供違規日期、時間、地點及影片資料案,本大隊查證後因違規構成要件不符(有關取締危險駕駛,惡意逼車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行駛違規案類,其取締採證要件,必須有車輛行駛之速度及前方車流情形,且所使用測速儀器必需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器材取證始能告發),本案如予逕行舉發,恐生爭議,故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本大隊已通知所屬分隊加強稽查取締該項違規行為。
(二)感謝您關心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若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詢問,感謝您的來信。
影片如下
1.我方在對方變換車道前車速是比對方快。
2.對方方向燈僅閃兩秒就開始侵入我方車道,此時對方拖車仍有部分與我方車輛併行,接著對方後拖車進入我方車道時我的車頭仍在與對方後拖車處於併行狀態,因而迫使我方必須偏移行駛路徑以及減速閃避。
請各位站內先進提供意見,是否有合適的法條檢舉對方違規或是有檢舉對方危險駕駛的要件,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