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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那兩位警察擺一邊
大部分的人對於路權的規定真的不是很清楚
但對於車輛使用率很高的台灣 多了解一些可以減低車禍的發生
降低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對於交通事故 最常用到這3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以下是重點節錄
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第一款及第二款彙整
1.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指揮人員最大)
2.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看到這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3.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進入路口的車道數,多的贏)
4.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例如我要右轉,但左邊有一台直行車過來,我一定要暫停讓他)
5.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左右方以駕駛的方向為主)
路權順序 1>2>3>4>5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款交通部交路臺監字第1000412577號函有解釋,只適用於對向行駛車輛)
再來,何謂讓車,應該怎麼讓? 常常有人說我有停下來讓他,是他來撞我的
法院對於讓車有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65號
節錄重點
『…而所謂「讓」,當指車輛駕駛人必須將車輛暫停,但有路權之他車輛駕駛人通過,確認安全無虞時,始能再繼續通行,而此一路權之規定,並未因車輛行駛距離而有所變更。…』
換句話說 如果沒有在路口前停等而車頭進入路口與有路權之車輛發生碰撞,不管你碰撞當下有沒有停,都是你的錯。
以上是交岔路口的規定
再來看造成軒然大波的事件,就是關於超車的問題。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一次只能超一台)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另外四種常見的事故類型變換車道、路邊起步、迴轉及倒車
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安全規則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安全規則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安全規則第 110 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變換車道、路邊起步、迴轉及倒車,需負極大的義務,發生事故幾乎就是你的責任了
帝王條款
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也就是說你只要煞的住不撞到前車就是有保持安全距離,與高速公路不同)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發生事故責任仍以路權為主
絕對沒有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錯;我已經停止是他來撞我就是他的錯這種事
如能熟悉以上規定,就能大大減少發生事故的機率。
文章很長,祝各位行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