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兩棟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21&t=3275406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5&t=3275336&last=42673240

先把那兩位警察擺一邊
大部分的人對於路權的規定真的不是很清楚
但對於車輛使用率很高的台灣 多了解一些可以減低車禍的發生
降低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對於交通事故 最常用到這3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以下是重點節錄

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第一款及第二款彙整
1.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指揮人員最大)
2.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看到這在台灣你應該要知道的路權規定在台灣你應該要知道的路權規定你就是支線道車。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3.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進入路口的車道數,多的贏)
4.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例如我要右轉,但左邊有一台直行車過來,我一定要暫停讓他)
5.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左右方以駕駛的方向為主)
路權順序 1>2>3>4>5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款交通部交路臺監字第1000412577號函有解釋,只適用於對向行駛車輛)

再來,何謂讓車,應該怎麼讓? 常常有人說我有停下來讓他,是他來撞我的

法院對於讓車有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65號
節錄重點
『…而所謂「讓」,當指車輛駕駛人必須將車輛暫停,但有路權之他車輛駕駛人通過,確認安全無虞時,始能再繼續通行,而此一路權之規定,並未因車輛行駛距離而有所變更。…』

換句話說 如果沒有在路口前停等而車頭進入路口與有路權之車輛發生碰撞,不管你碰撞當下有沒有停,都是你的錯。

以上是交岔路口的規定

再來看造成軒然大波的事件,就是關於超車的問題。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一次只能超一台)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另外四種常見的事故類型變換車道、路邊起步、迴轉及倒車

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安全規則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安全規則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安全規則第 110 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變換車道、路邊起步、迴轉及倒車,需負極大的義務,發生事故幾乎就是你的責任了


帝王條款
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也就是說你只要煞的住不撞到前車就是有保持安全距離,與高速公路不同)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發生事故責任仍以路權為主
絕對沒有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錯;我已經停止是他來撞我就是他的錯這種事


如能熟悉以上規定,就能大大減少發生事故的機率。

文章很長,祝各位行車平安。
文章關鍵字
1.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指揮人員最大)...(恕刪)

記得之前有發生過結果義交還是被移送,不知最後結果如何...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款交通部交路臺監字第1000412577號函有解釋,只適用於對向行駛車輛)...(恕刪)

所以網路上常看到左轉車撞到逆向行駛的直行機車不適用轉彎車讓直行車,印象裡曾看過網友被判未禮讓直行車???不是很確定,記憶有點模糊...

oyc4388 wrote:
記得之前有發生過結果...(恕刪)



左轉彎發生碰撞跟逆向直行的車輛發生碰撞

如果發生在路口 基本上都是不能超車的

逆向直行當然是肇事主因

左彎車要看有無依規定打方向燈變換至內側或左轉車道來課以次因



但如果是在可超車的路段

左轉彎車需負的義務比較大喔


Christian75 wrote: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請教一下 ,
一般來說, 汽車超汽車比較難 "同車道超車" ,
同車道,汽車超機車或是機車超汽車,在現在路況下隨時都有
也要按鳴喇叭二單響嗎 ?
那市區不就叭聲滿天了...

如果是郊區山路要超車 , 這規定應該蠻好用的

vincent12 wrote:
請教一下 , 一般來...(恕刪)


請教不敢當,討論就好

其實規定超車前按兩聲喇叭 認真執行起來會有一點麻煩

甚至有可能引來攔車哥(路怒症患者)

不過它的立法意旨在於提醒前車你要超越 避免發生事故

實際執行就得因地制宜 看情況來決定

(畢竟中華民族相對於其他民族不守法的比例要稍微高一點XDD)

說白話點

不發生車禍都沒事 發生事故就會被列入肇責分析


Christian75 wrote:
看了這兩棟樓:htt...(恕刪)

樓主分享的很讚

不過台灣的交通事故潛規則應該是

死者為大
傷者第二
擺爛第三
過失傷害
以刑逼民
應注意而未注意


linpredator wrote:
樓主分享的很讚不過台...(恕刪)


華生,你突破盲點了XDD

不過建議多裝行車錄影囉

有時可證明自己無法盡注意義務

例如突然從路邊衝出...等等

多了解些 對自己開車總是好
Christian75 wrote:
5.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左右方以駕駛的方向為主)(恕刪)

請教一下
如果準備右轉
在右轉道跟車身右邊機車道上的汽車嚓撞(以第5條來說是右轉道的錯但是機車道不能行使汽車/
哪台肇則多??)
請教一下
機車同車道左彎車輛與直行車輛路權也是轉彎車需禮讓直行車嗎?
四線道道路該路口無交通號誌,有中央分隔島
Christian75 wrote:
華生,你突破盲點了XDD

不過建議多裝行車錄影囉

有時可證明自己無法盡注意義務

例如突然從路邊衝出...等等

多了解些 對自己開車總是好
...(恕刪)

三台車早已都裝行車記錄器好多年了
防禦駕駛功力也是一等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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