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了解法律條文的朋友,如提所示,因為違停,不服舉發原因如下:
不服原因
現已提出行政訴訟,當我在行政訴訟中,證人警察提供現場會製圖證據與當時開單的照片地點事實不符,也與我的行車記錄器照片地點不符,很明顯的就是要裁罰。
第一次向監理所訴願違停原因是因為當時沒劃紅線,使用行車記錄器舉證後,交通局及區公所也說這紅線劃置時間已不可考,警方卻又改為路口十公尺內違停,必須裁罰,第二次向監理所訴願,請警方提出路口十公尺違停的證據,警方卻照了我後方車輛停車位置(地點照,沒有車),用此認定我違停於路口十公尺內,監理所依這些不實照片照樣要我到案,我停的位置在警方標示位置之前,已離路口不只十公尺遠,我有證據照片可證明我不是停於此,警方繪製的現場圖與照片非我當時停車地點,請問一下警方這樣算提出偽證嗎??事後兩個月才繪製的現場圖及照片算是偽造(變造)文書嗎??
我都已經提出我聲明異議之處,也提供了照片,結果監理所完全不理會,還是堅持裁罰,在行政訴訟中我可以提出以下刑法嗎??
第168條定義偽證罪為: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 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今天在我主動打電話到監理所,電話中與承辦的監理所專員講到我提供的照片監理所有看嗎??我提出得異議有看過嗎??他只回我:監理所已提出抗告,叫我等法院通知開庭,我真的快被這些公務員氣死,簡單的事情非要搞到用到刑法!!
我想請問,行政訴訟中,法官認可我的證據後,我可以提出這些刑法條文,並控告這些公務員嗎??請懂法律的朋友指示一下小弟,謝謝!!
紅色的圈是我的停車區域,黃色是警方指控我違停的區域

Google圖紅色區已在路口十公尺之外,而且警方事後重新拍照與繪製的地點圖也與我收到紅單照片的地點不符
紅色區域前的電線桿已換成路燈桿,這跟路燈桿離路口最少有17公尺以上,我車的正前方約1.5公尺就是這電燈桿,下圖可以證明

要是我違規屬實,警方提供的側面照怎麼看不這隻路燈桿,很明顯的就是想辦法要我到案就對了,還好我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證明,我前方是一支電燈桿。
我想該區域很多人都是紅線違停,收到罰單後繳款了事,根本不知道這紅線現在和不合法,要是知道不會只有我一個人去異議,我是因為我停的時候確實沒有畫線,收到紅單卻是紅線違停,如果我直接紅線違停,我繳款了事,我就不會提出異議時才爆出原來這紅線設置已不可考。
中和區公所與交通局的回復,警方才改以路口十公尺違停要我到案,我第二次提出異議時,警方才去繪製我的停車處及拍現場照,現場圖與照片又劃在很靠近路口,我正前方的路燈桿又不在警方提供的照片內,我當然會認為警方是故意提出不實的現場圖,監理所也不去核對我提出的異議及照片,就直接採用警方的證詞,讓我一直請假提出異議,感覺就好像與我打消耗戰一樣,更直接打電話來找我說警方的證物不會錯,要我撤告,不然訴訟費與證人費都要我出,我要花的錢更多。
在此!!請懂得朋友再給點意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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