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有我發一篇文章"車出借朋友騎他出車禍機車全毀"
從照片上可以看到,我的機車是從車頭壞到車尾,車頭還內凹很明顯就是被告自己騎車去撞上汽車的,
法官還可以硬凹成是汽車突然轉彎導至被告反應不及被汽車撞上,所以機車沒有任何肇事責任.
這是車禍地點紅色是機車行進方向,藍色是汽車行進方向

我第一次聽到車禍(還是對撞),機車方毫無肇事責任,而且還是高速撞上
對方汽車是左側保險桿到車牌左邊有撞擊痕跡"紅色圈起來的部份是撞到的地方"

這是我的機車照前照

後照鏡,煞車都斷了,很明顯是高速撞上,這樣還能說是"汽車突然轉彎導至被告反應不及被汽車撞上"嗎?
我累了,我還被法官說告錯人了,應該要告"汽車那一方",我明明是以使用借貸去告,硬是被轉成車禍判決
警方的筆錄法官也沒看,直到我說被告筆錄上說他騎時速60,法官才去看還說那地方有速限標嗎?
我心想以"道路交通法第93條"被告超速
還跟我說我們在這爭辯,也沒用以初判單來講,上面說他"沒有任何肇事責任",通常是無法判你贏,
我真的累了,我也不想在跟這位偉大的法官大人講下去了,我直覺就是錢是萬能跟關說是萬能的,
可以把死的說的活的,錯的說成對的
PS.被告車禍那天是我去處理的,當時警察問他一句有沒有闖紅燈他回說沒有,警察要在問其他事情,
就被他的我什麼都不知道就莫明奇妙的噴出去的話及"睡覺",對就是睡覺來讓警察做不了筆錄.
PS2我怎麼知道他車禍,就我打電話給他,他接起來就直說他出車禍了,還可以問護士醫院地址,
後來是護士跟我講地址,我一去就看到他在電話中精神不見狂睡,不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