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紅色是我的行進路線
藍色是對方行進路線
沒有紅綠燈,天氣晴朗,沒有喝酒、吃藥,有戴安全帽
我從工廠大門出來要左轉
工廠大門跟馬路不是平行
加上路邊有停車我看不到對方來車
我的筆錄上有寫因路邊停車阻礙視線,未發現對方來車
我騎出去後
對方以機車車頭正面撞擊我的機車座前方斜板
簡單的口語說法就是 我騎出去被撞
我方原地被撞飛
對方撞擊後摔車
地上沒有煞車痕
該地方是工業區,速限應該至高不會超過50,我會再去打聽
我的問題如下:
A:沒有煞車痕,警方有辦法判斷對方有沒有超速嗎??是根據摔車距離判斷嗎??
B:如果對方做筆錄時堅持沒有超速,但是對方機車龍頭全毀,車台變形,那我可以事後說她說謊嗎??(雙方沒有一起同時做筆錄)
C:我自己稍微想了一下雙方的肇事責任,這樣有甚麼對錯嗎??
我方:未注意來車狀況
對方:超速、未注意前方道路狀況
D:一樣的狀況,"我騎出去撞到他"跟"我騎出去被他撞" 後者狀況對我方是不是比較有利??
現在對方有點咬定是我的錯~我衝出來沒看車~
還沒和解,交通鑑定申請中(監理所跟交通隊的都有申請)
請問我現在還有甚麼要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