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始檔名:交通部路權公文1-2

各地交通機關與警政署或警政署所屬之警察機關雖然對規則95-2有所解釋, 但也只是憑一段"比照小型汽車"去解釋而已, 這些機關忽略條例所指的汽車範指所有車輛!
條例92-2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條文清楚寫到只有交通部有權決定紅牌重機的路權, 各地方政府想限制恐有違法疑慮! 況且規則也是交通部訂定的!
規則95-2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這條讓上列機關解釋後更好笑, 明明載明四輪以上汽車, 為何上列機關看不懂中文? 紅牌重機那來的四個輪子?
規則99-1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明明載明: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上列機關確忽略它? 如果上列機關認為最後這句不重要, 那上列機車要幫紅牌繳納3000元高速公路罰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