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6條
以下節錄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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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
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
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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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無號誌路口時勢必得降低車速,但兩個輪子在低速時平衡因人而異;就算是那無聊的7秒平衡可以搞到30秒,但也有可能在現實情況上,因為後方跟著的四輪車輛造成壓力或是強風,而失常.
在上述情況下要通過無號誌路口的風險已經很高了,我們的政府竟然只把3台兩輪當一台「車」在看...... 這擺明了是要給四輪一個通行無阻的道路,除了能上高速公路外,在車流量少的路段還可以仗著四個輪子的優異穩定性,及鐵包肉的優勢橫衝直撞
實在是令人太震驚了!!
交通相關的法規理應以安全作為出發點來制定,怎能以車輛的大小、售價、乘載人數作為區分標準?
若以此標準,那一台公車不是應該抵至少3台自小客車? 若以售價來區分,一個聯結(貨櫃)車的車頭,應該可以抵2、30台國慘車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