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linlee wrote:
法律有規定車高?
那貨車用繩子綑綁貨物
是否也可以曲解為擅自更改出廠設定
你還在騎機車連汽車型錄都沒看過才會說出法律有沒有規定車高這種話,中華民國檢驗合格領照的汽車,其尺寸都有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7 條
汽車丈量量計方法,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長:自前保險桿至車尾最末端之長度。
二、車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
三、車高: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
四、輪距:左右輪胎中心線之距離,雙輪者以左右雙輪中心線之距離為準。
五、軸距:前軸中心點與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多軸者,以前軸或前軸組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半拖車以第五輪中心至最後軸 中心點間之距離為準。
六、最遠軸距:車輛最前軸中心點與最後軸中心點間之距離。
七、後懸:最後軸中心點與車尾間之距離,但保險桿不計在內。
八、段差:汽車車寬小於所附掛之拖車時,拖車單邊超出汽車部分之尺寸;其量度以兩車中心線為準。
再看同規則第 23條規定: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節錄同規則第 39 條規定如下: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三、方向盤應在左側。
四、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五、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六、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八、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餘略
車高會變更最常見是變更輪胎尺寸或懸吊(如改短彈簧)。車身高度有異動就要辦理變更,檢舉只是提醒車主去監理所登記異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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