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失敗...對方絲毫沒有半點誠意(增現場圖)

love9050243 wrote:
未滿20所以提告是她...法官說我方去做鑑定很有機會是無肇責(恕刪)


若鑑定結果真的能無肇責,也就能免去後面許多問題,你也可以放鞭炮慶祝一下。

不過鑑定者不是法官,車鑑會的鑑定結果才是關鍵。



只是若沒有攝影機、也沒有行車紀錄器、附近也沒有證人,

目前依警方現場圖還有現場敘述內容,很難免去樓主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

因為只有兩張黑白照,只能從你敘述提出個人覺得對你不利地方:

1.車速過快。筆錄上你說4x公里行進...算超速
2.未減速。你說已4xkm超車...但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通過.....
3.舉證對方轉彎讓你完全無法反應...(涉及對方距離你多遠開始左轉,左轉時與你的間隔距離多遠)

車鑑會可能會認定因為你行經路口還加速才會來不及反應...

對於車速不要隨便說,可能你實際上只騎20km,筆錄時說45km,通常被判超速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於車速事後翻共也要看法官採不採認...


個人意見1,先不管肇責如何,想辦法和女方和解最重要。你沒事就好,機車改裝品就算了吧...
個人意見2,既然要找關係,找個待過當地車鑑會的委員,問一下未來要怎麼說(做)才能翻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siemens76 wrote:
若鑑定結果真的能無肇...(恕刪)



首先感謝上面的各位給我的意見
也謝謝你們關心我的文章

確定的時速我也不知道多少…
我最高估算應該有40,但我不是騎很快
該“路口”的沒有任何交通號誌,告示牌還被草遮住
我走了幾次還不知道那邊是個叉路,更何況那天是晚上
我會去拍張現在照片,看法官有沒有辦法第一時間看出那邊有路…

基本上我的贏面是比較大,但有沒有辦法變無肇責就得努力爭取了

love9050243 wrote:
這是小弟於之前發生的...(恕刪)


看到你的狀況 真是悽慘...

載人還要被告= , ,=

加油...

跟之前新聞很像...

不過 我覺得你應該也有錯..

如果車速不快 怎能摔成這樣...

應該還是有些速度不止40才對

我猜測啦...

我載人 都會放慢= =

尤其是載女人...等等要我娶她怎辦= , ,=
單身一族 wrote:
看到你的狀況 真是悽...(恕刪)


確實是時速不快翻車…
我煞車是原廠的,只改金屬油管

請參考
http://forum.jorsindo.com/archiver/tid-2267538-page-2.html

與youtube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ekTPV2GzJ4&feature=g-vrec


love9050243 wrote:
首先感謝上面的各位給...(恕刪)



以前某位講師曾說,一旦發生車禍警察問他車速多少,他會回答10公里。

他開玩笑地說,若警察不相信就讓警察去舉證,

若沒煞車痕、刮地痕、影像紀錄等,那你就贏了,

他的意思是,若不清楚該路段速限 或 行經路口要減速到多少,不要輕易說個害死自己的速度....



以上僅轉述先前上課內容,筆錄內容還是得正確誠實說明...
先要幫你搞清楚一些觀念
1. 因車禍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只要有傷去到醫院)
不管是乘坐者或對照組都有權利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案件的過失傷害告訴
會不會成立,請交由法官去判決
如果想要打贏官司就多請一個律師走標準程序
再加上對方不打算賠償的話

2. 按照交通處罰條例
行經任何路口時都應減速
但是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你當時車速過快或是正常
就只能仰賴於"你的筆錄"

3.所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的條款已經過時了現在講行車路權
還有一個信賴原則
--------------------------------------------------------------------------------
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
--------------------------------------------------------------------------------
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第102條第2項與第7項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以上資訊供參考

如果樓主想要打贏官司的話
還是自己去請律師比較快
調解委員會與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想要快速解決

辛苦樓主了@@
希望事情能順利解決~

從這串討論中學到好多東西
不過還是希望沒有機會用到= =
sumerie wrote:
辛苦樓主了@@ 希望...(恕刪)


1.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2.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
3.轉彎達路口前30公尺未先打方向燈

我這邊會以“猝不及防”去解釋吧…

事發突然,尚難期待一般正常之人能在此極短之瞬間,
能及時反應並採取能完全避免事故之安全措施,且在發覺後已採取向左偏閃及立即煞停之防禦駕駛,
足以証明雖未能避免撞及被害人,惟已在能反應之際即時採取閃避動作,已達一般人能力所為之極限。


參閱 尊重路權你我安全



小弟當時背部酸痛以為是車禍時肌肉使用過度
但車禍已過近兩月之久...背部的疼痛仍未改善
現在久站後腰椎都會酸痛必須暫時駝背才能舒緩疼痛
近日上班若有放假要到大醫院檢查了…

love9050243 wrote:
1.轉彎車未禮讓直行...(恕刪)



若當初對方是台汽車在你前方的話
也是這條路
結果會是...?


現在是機車,到底是輸面還是贏面,要看法官了...


等待你的判決結果,給大家個經驗分享
謝謝你

duo80526 wrote:
若當初對方是台汽車在...(恕刪)


如果今天我是砂石車…
以他那種騎法應該馬上歸西了…
後續如何發展我會在上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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