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9050243 wrote:
未滿20所以提告是她...法官說我方去做鑑定很有機會是無肇責(恕刪)
若鑑定結果真的能無肇責,也就能免去後面許多問題,你也可以放鞭炮慶祝一下。
不過鑑定者不是法官,車鑑會的鑑定結果才是關鍵。
只是若沒有攝影機、也沒有行車紀錄器、附近也沒有證人,
目前依警方現場圖還有現場敘述內容,很難免去樓主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
因為只有兩張黑白照,只能從你敘述提出個人覺得對你不利地方:
1.車速過快。筆錄上你說4x公里行進...算超速
2.未減速。你說已4xkm超車...但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通過.....
3.舉證對方轉彎讓你完全無法反應...(涉及對方距離你多遠開始左轉,左轉時與你的間隔距離多遠)
車鑑會可能會認定因為你行經路口還加速才會來不及反應...
對於車速不要隨便說,可能你實際上只騎20km,筆錄時說45km,通常被判超速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於車速事後翻共也要看法官採不採認...
個人意見1,先不管肇責如何,想辦法和女方和解最重要。你沒事就好,機車改裝品就算了吧...
個人意見2,既然要找關係,找個待過當地車鑑會的委員,問一下未來要怎麼說(做)才能翻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