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上寫得非常清楚,違規事實為「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超車」,與開放時間完全沒關係,因為在開放路肩行駛時,路肩就屬於專用車道,除非有故障車或事故,不然都不能再變換車道,當然更不能用來超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國道公路警察局也強調,在開放路肩行駛的路段,僅限要下交流道的小型車才能走,若車輛未依規定駛離高速公路,或者是變換車道,都是屬於違規行為,容易造成車流交織,提高車禍發生機率。
自由時報新聞

駛入路肩就不得再切回主車道
不能因為不知道就覺得犯了沒關係

我也不知道捷運不能連續殺人,等到有鄭傑才知道的

Sunny12100903 wrote:
如照片上的所言,我...(恕刪)


上次在下竹科交流道被一台BMW 3GT 用一樣招式超車 你覺得會不會被罰

要下麻煩下到底 別在回外側車道了

Sunny12100903 wrote:
竹北這個交流道有兩個方向(一邊往竹北,一邊芎林)我怕到很前面不好過竹北方向...(恕刪)

如果你是走芎林方向,走路肩,
如果你是走竹北方向,走正常外側下交流道車道,
這樣的話,大家的車流都會快一點,
最常看到的是,要走竹北方向卻走路肩,
然後要走芎林方向卻走正常外側車道,
結果,一到了交流道盡頭,
一堆車子要左換右,右換左,全部打結!
真不知道相關單位有沒有注意到可以用這種簡單分流方式大大改善這個交流道的順暢.
建議樓主走竹北方向,乖乖的排外側車道即可,也不用怕被檢舉!

achun1212 wrote:
路肩開放限出口車輛...(恕刪)
OK,至少你這樣表示你不是酸民,我也往前看過了解開放路肩和開放路肩限出口小車的差別,也是多學習一樣,但是政府標示還是不清,像我開了25年車到今天才知道,又我也很常注意車子的訊息,那表示有更多人不知道這差別,還是要說這算政府的一個陷阱,宣導不夠又標示不清
stuffw wrote:
同理可證
照片無法證明你最後下交流道
所以就照片行為態樣來看


嗯!的確滿多人法律常識不足的。
在法律上,一般來說會用「無罪推定」原則。
也就是說,指出罪嫌的證明責任,是落在開罰的單位上;而不是要被指控的人舉證自己無罪。
任何被指控的人都是default上無罪的。

這是幾乎通用到大學生程度的法律舉證責任判準原則,但我實在不知道,我所遇到的論壇上有非常高比例的人其實都不知道。
在原文的描述中,如果照片無法指出原po者未下交流道的「必然性」,這張照片就無法推定原po有錯。而不是要原po去提出自己沒錯的照片。

要原po舉證自己沒錯,只有一個可能,就是照片已經非常明確看到他沒有下交流道了,這時證據已然有效,所以他才須要提出證據反駁。
恭喜 不知道不等於無罪
感謝貢獻國庫
Sunny12100903 wrote:
如照片上的所言,我錯...(恕刪)



前面一定有告示牌啦

不要再凹了

趕快去繳錢
changcherub wrote:
嗯!的確滿多人法律...(恕刪)


問題人家罰的是在路肩不行切回外側車道, 又不是罰你要不要下交流道呀 XD
我有一次行駛在外線車道,結果內線一輛聯結車不知何故急切外線道,為了閃避聯結車,我只能緊急切到路肩,再回到外線車道。結果被由後方行駛
路肩的紅斑馬以行車紀錄器逕行舉發違規行駛路肩。我也是去申訴,結果沒用,只因為我自己沒裝行車紀錄器幫自己辯駁,貢獻國庫6000元。這個應該比樓主衰,也是這次後我才決定要裝行車紀錄器!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本人一直鼓勵大家多多...(恕刪)


那你還記得 之前也是路肩下交流道
然後最後判決書及處置都在打你的臉嗎?
我假想我是你 我真的會羞愧到挖個洞躲起來
沒想到你還會在這類話題出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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