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小鼠 wrote:有,原處分撤銷理由跟(恕刪) 所以才說要看阿,你貼的那個是由定點測速,可能後面都沒有車,沒有影響車流,情節輕微故判於勸導。這個是國道警拍,後面一堆車,可能已經影響車流,就看樓主要不要上訴囉~只是我是覺得開慢就不要上高速公路了,【慢】在公速公路是危險的。
看海成花 wrote:所以才說要看阿,你貼(恕刪) ㈠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是被上訴人主張其信賴已領照之系爭汽車速率計所顯示的速率而為駕駛,係屬有據,尚難謂其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亦難謂其主觀上有可非難性。是以,原審依被上訴人主張而調查證據並形成心證,認為被上訴人於遭舉發當時於速率計所見之速率係有可能為法定最低速限70公里以上,核與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原判決因此認定被上訴人無違反最低速限之故意或過失,核與所憑證據內容相符,並無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形。知道為什麼了嗎?
小小小鼠 wrote:㈠按「違反行政法上義(恕刪) 你只擷取第一點是要斷章取義甚麼?㈤至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審以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認定本件違規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惟該條第1項第11款未適用於最低限速情形;且本件非屬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法定最高罰鍰在3,000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之情形,上訴人自無裁量免罰之餘地,且此屬交通稽查執行機關裁量範圍,除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外,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原審認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云云。惟按道交處罰條例第1條明文之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違規但是不影響交通,故得以勸導免予處罰,請問判定就只是因為他可見速率可能在80所以直接不予處罰嗎?或許這個後面沒有車沒有影響車流交通,樓主這個後面有車或許會不一樣,所以就看樓主要不要去上訴,這樣懂了嗎?
hwr wrote:請問,是不是樓主以“(恕刪) 我一直都覺得是樓主的問題,高速公路就是請跟上車流,要慢請走省道,台灣高速公路已經夠慢了,限速90?人家日本限速從100調漲至今已經120了,台灣還有限速90的高速公路?慢在高速公路反而是危險的,有些人觀念真的很差,竟然覺得【慢】不影響車流?如果說真的開錶速或是GPS最高限速就算了,結果現在一個明顯被測到低於最低限速的還敢出來說他不影響車流?
在換句話說:台灣有個奇怪的法:【最高速可行駛超車道】所以依照這種邏輯,我錶速110 但是實測95也可以說沒違規?國道警+記者實測:錶速110實測95天啊!難怪台灣高速公路效率可以那麼差!就是有人觀念差...高速公路【慢】才危險跟上車流跟大家保持差不多的速度才是安全!日本高速公路限速從90調漲至今120,實測車禍率並沒有上升!藉此得到甚麼?得到更好的交通效率!!!!!結果我們台灣現在還有人在為了他開慢被開罰而抱怨?覺得在高速公路開慢沒差?如果說之前不知道高速公路開慢不好 那沒關係,有很多數據研究都顯示高速公路最好都是跟上車流!換來只是更安全且更好的效率。知道了就要改阿...高速公路不是個人的欸!
看海成花 wrote:㈤至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更一字第4號㈧、再者,縱使原告違規時速率計確實低於70公里/小時,而可認定原告有違規的故意、過失,但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 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第一點開宗名義你不看,只擷取縱使錶速低於70公里時裁罰的比例原則?樓主說錶速多少?誰斷章取義?怕你第一點看不懂,後面都補了兩段了...
小小小鼠 wrote: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恕刪) 他的原大意就是:1.駕駛人可見錶速可能大約在80,可能不是故意低於802.雖然實測77,但不影響交通可得以勸導免罰所以我一直在說,他這個後面可能沒有車,沒有影響到車流,樓主這個後面有車,可能有影響到車流,解決辦法:請樓主上訴看是否會有一樣的免罰?第一點的確同樣,但假如被判定有影響車流呢?你一直只提到駕駛人見錶速可能80,藉此想表達樓主這案例一樣,但是你貼的有說未影響交通才可以免罰,是第1點到5點才可以免罰,不是到1點就免罰所以我說叫樓主上訴,
看海成花 wrote:是第1點到5點才可以免罰,不是到1點就免罰 中文很難?㈠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開宗明義符合(一)就免罰(三)(四)在解釋如何符合(一)(五)是另開戰場,縱使沒符合(一)免罰的情況(五)跟(一)是衝突的如按樓主所述所見速率在80以上已無(五)什麼事
小小小鼠 wrote:中文很難?㈠按「違反(恕刪) 笑死,你自己提到:(五)跟(一)是衝突的.就是兩個要同時符合才得以免罰。不然幹嘛提到(五)?無聊?多+點文字?判決書長一點比較好看?很難懂?假如今天開77後面卻擋了一大堆車,你覺得會不會罰?一定會罰阿!為什麼?違規事實明確!得以免罰就是因為【不影響交通車流】+【錶速可能大於80駕駛人不是故意低於80】,這邏輯很難懂?如果影響車流還會被判免罰?有些違停也沒影響交通也才得以勸導免罰,這樣很難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