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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9425044
junsport1983 wrote:
個人使用署長信箱的經驗是,有效
之前檢舉一個產業道路跨雙黃線逆向超車的外送師
一開始警方回覆沒有詳細地址不舉發
申訴署長信箱後,警員來電通知說有派轄區員警到影片地點找路燈編號,後續就開罰了
我是檢舉這個,之前都有開『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去年年底突然回覆不開,於是我就打電話過去分局問,員警說那個是缺口,不是路口,不適用該條款。我說那我去問問警政署,員警就回說「你寄去也是我們來回答」,我說沒關係,問問看。
第一次回我
您於113年1月29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編號C11301290065 (署長信箱),提及「請問影片中是否符合: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的條款。」1節,經本署責由新竹市警察局查處,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來信指陳交通檢舉(案號:C2023123000418)所檢舉BRB-2782號車「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一案,經交通警察隊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之規範係「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然所檢舉之道路型態劃設為「路段分隔島缺口」,尚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之適用,為免爭議本案應不予舉發。
我後來有問說,我想要的是警政署的看法,你都丟到下級單位去回覆,如果下級單位誤解法條、吃案、瀆職,有何申訴管道?他們沒有針對我這個問題回覆我,只是鬼打牆說會請新竹市警察局回覆。
最後一封,回我的是這樣子:
您於113年3月1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編號C11303100061 (署長信箱),提及「請警政署交通組協助確認附件的地點及開法是否合法,勿轉給新竹市警察局」1節,經本署責由新竹市警察局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所建議之事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之規定,汽車行駛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規範;惟本案係屬汽車於「中央分向島缺口處」迴轉,雖無現行法令明文規範,依據客觀事實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4款處罰;本局將持續增進所屬執法技巧,期以維持本市執法品質,維護市民權益。
反正看起來目前就是不會開單,我也不會像那些沒品的人這樣子轉,不開單就不開單。我只是一個小老百姓,政府怎麼規定,我就怎麼做。
寄給署長信箱有沒有用,就由各位看官自行判斷了。上面這個例子,都不是警政署回覆的。
我記得五六年前,我寄去申訴,根本不是到開單的分局,而是由警政署直接回復說應不應該開單 (那次回覆是應該要開單),後來分局的員警 (應該是被上級釘) 就打電話給我,說以後有問題,可以先和他們聯絡,我說好,所以後來我都是先和分局連絡。
上面這才是我認為署長信箱的正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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