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修訂這個新法是誰提出的?這表示可以在6分鐘內無限制在同一路口內拼命違規(同一種違規)是為了爭取違規者的選票考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