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機車借人,只要沒錯就不用賠錢賠車,那我還買機車做什麼


maa1685 wrote:
車輛的民事部份: 人...(恕刪)


就如大大說的

民事464條使用借貸就可以刪了

是不是?
無明無名 無

chinese0925 wrote:
就如大大說的民事46...(恕刪)

因為你不是正式借貸的方式簽字借貸書,所以不可以用這條告。
restwind wrote:
因為你不是正式借貸的...(恕刪)


新名詞沒聽過

請大大細說明一下可以嗎?

查過這麼多條款

都沒看過這條

可以請大大解釋嗎???
無明無名 無
就是說車禍案件只有被害的車主受到財務上損失,騎士(非車主)沒法主張求償,畢竟損害你機車的是汽車車主,不是騎你車的騎士,如果法官真按你想的判你可以向騎士求償,你是不是因為汽車車主實際毀損你的機車再向汽車車主求償一遍,而機車騎士因為不是車主沒法主張向汽車這一方求償,即使判決交通事故這位騎士並沒有錯,只因為向你借車,所以他賠你錢之外,還沒法向汽車車主討回公道

換個方式來說好了,你把房子租給別人,結果第三方路人甲把你房子燒了,請問你是要房客賠你,還是找那位燒你房子的路人甲,難道你認同租房子的房客拿你的房子直接去向燒房子的路人甲談賠償,而你不能插手,別忘記你才是屋主耶!!!

回過頭來,你可以對調一下你跟機車騎士角色,你會怎麼想呢

你得要高興的是機車騎士沒錯這個判決,你的朋友沒有亂騎車,才能在法律上占住腳,求償這件事也因此理直氣壯請求汽車車主賠你的機車,否則你看著好了,像你這種還會認為機車一定有部份錯誤的人,汽車車主一定跟你一樣爭論各有責任,兩邊都要賠,看你受的了還是受不了,你有這種想法,你幹嘛還騎機車,把車賣一賣順便把朋友絕交的事辦一辦,用一件車禍看清兩件事,值得了啦!!!

最後,車子不要借人,因為出事,你這個車主一定得出面
重機喜好者
民法第 468 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看樣子,法官判定你的朋友借用你的機車沒有違反善良管理人的保管義務,

因此你的機車受損,他不需要負賠償責任(反過來說他被判定有過失就要負責),

所以才跟你說要找肇事者求償,因為他才是侵權行為人.

而那一段車禍鑑定的話,看樣子應該是在跟你說為什麼你的朋友無過失的理由.
....民事...那還好...

告人不是只能要求法官做一項判決...不是1對1...
可以要求擇一判決...

連你朋友跟對方一起告(就當..他們連手把你的車搞壞...)
你可以請求..
1:朋友賠你一台新車..
2.朋友賠你維修費用
3.對方賠你一台新車
4.對方賠你維修費用

請法官擇一判決...總要有人付錢...
除非...法官認為..不用賠....

如果你朋友無肇責
應該是對方要賠啦...你真的告錯人...
所以..法官才說不用賠...

一起告..總有人要賠
tnutem wrote:
機你應該是告錯法條了吧,應該要告毀損才對吧....不知道有沒有說錯

直接告毀損,就是東西把我弄壞,直接叫他賠就好了,或是修護到原來狀況

應該去找律師問問才對,他車禍是他的事,我東西借你,你就是要把一樣的正常東西拿來還給我,車禍是你朋友的事,叫他自己去找開車的人說


司法判決一律是冤有頭債有主

不管用哪條要告,首先就是要找到肇事者,何況特別法位階優於刑法、民法,在交通肇事責任已經判定誰是肇事者時,在法理繼承的原則下,身為機車的實際擁有者,只能向肇事者求償,因為特別法已經認定汽車車主才是肇事者,不是借車的騎士,而騎士雖然非車主,雖然沒法在財務損失主張賠償權利,但是在人身傷害這部分,同樣可向肇事者請求醫療及精神賠償。

也就是說財務的民法由車主向汽車車主求償,同樣的民法及刑法的傷害以及醫療,則是由機車騎士向汽車車主來主張,因此汽車車主將是面對兩個人的求償請求

當然傷害及醫療部分,就算汽車車主跟機車騎士達成和解,但不影響車主向汽車肇事者求償的權利,兩者針對的標的是不一樣的,但樓主將矛頭指向向他借車的機車騎士,也就是說根本找錯人,機車騎士也是萬分的不願意,可想而知這兩人的交情在錯誤的判斷下,應該是斷了,機車騎士慶幸認清不幫他還落井下石的朋友面目,而車主也能學到一次教訓,事實是殘酷的,當樓主要告人之前,一定要做足功課,否則這樣的烏龍,賠了交情還浪費時間金錢,得不償失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司法判決一律是冤有頭...(恕刪)


大大照你的說法
那我跟朋友借一台psp走在路上被一個路衝過來撞到我psp掉到地上壞了
那我是不是要跟我朋友說,我是被撞的責任不在我,請去找撞我的人賠償.
對不對
無明無名 無
chinese0925 wrote:
大大照你的說法
那我跟朋友借一台psp走在路上被一個路衝過來撞到我psp掉到地上壞了
那我是不是要跟我朋友說,我是被撞的責任不在我,請去找撞我的人賠償.
對不對


你借psp給朋友被撞了,沒有涉及到特別法問題,只是單純你跟你朋友以及第三者的民法糾紛,你按你的意思究責你朋友沒有盡好保管責任,理所當然,當然你朋友也能以民法向撞他的那一位求償,肇事者明確,認定沒有問題,且民法也有相關規定保障

請注意,交通車禍涉及交通法規之特別法,當特別法已經依規則裁定肇事者為汽車車主時,身為財物擁有者的你,找司法裁定的肇事者求償才是正理,不是就你認為應該誰負責就要他付出代價,那還要法院,還要訂交通規則嗎

你能回答我舉的燒房子例子,你會找誰負責,沒有法律跟規則,就你自己認為誰要付代價,他就得付出代價,那社會早亂了,法是死的,但人會有喜怒哀樂,對誰不爽就告,聽不進他人的話,遲早會栽跟頭的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你借psp給朋友被撞...(恕刪)


大大你回的跟我預想的是一模一樣

而你講的燒房子,我能問你租跟使用借貸一樣嗎?
無明無名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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