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應為超車道, 我想大家都知道
但是台灣的交通法規太鬆散, 造成用路人無所適從.
常常看到平面交叉道路旁邊豎立一個標示-->讓。幹, 到底是要讓啥? 政府表明是說我有叫你們讓喔, 出事不關政府的事, 是你們應注意而未注意........
hpvs19
"讓"這個字是含有意義的喔! 當有肇事的時候,責任的比例就是靠這個"讓"
RickyHsu77 wrote:
現在很多人不覺得禮讓是需要的,反正我合法就好


佔超車道的也不一定合法, 假設開再最高限速好了,
法條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合法有個前提, 那就是"不堵塞行車狀況",
有擋到別的車, 就是有堵塞行車狀況嫌疑, 看警察要不要抓而已
Benn1963
所以是執法者錯誤認知法條的問題,這在鬼島並不罕見。
劉奕兒612
鬼島更多自以為看得懂中文就代表看得懂法條的瞎瞎
sansen wrote:
合法有個前提, 那就是"不堵塞行車狀況",

龜車根本只會選擇性理解法條,不知要合法最高速續行內車道是有前提但書的!
clement_26 wrote:
龜車沒關係,龜還要併排取暖,真的很無言
元旦假期第二天,早上南下,國三根本沒多少車
兩台龜龜併排,可以擋後面50台
開不到 110 經過測速相機還會踩一下煞車....

擠成一團會比較好開?


內車道路塞分三種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所以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我都要阻止。

2. 玻璃心人。 喜歡帶隊, 但不接受有人比他快, 有車比他快的話會嚴重傷害到他的自尊, 因此還會刻意阻礙要超過他的人。

3. 想要輕鬆無腦開的人。 自己不想要花力氣開在中線或是外線與其他車互動。 覺的卡在內車道, 前方一遍空曠, 都沒有車,開的輕鬆又自在, 可以無腦順順開, 活在自己的小世界裡。

就是遇到想要無腦輕鬆開的, 這樣他們認為就不用注意周遭其他車輛的狀況
百慕里 wrote:
再來三張,給220樓留言的QQ劉,同一天稍晚的,

只不過很可惜的,讓你失望了,剛好有120的!

你的照片只能證明你120過測速桿,並不能證明你沒收到罰單,不過你會在這邊嘴,想必就算有罰單你也不會承認吧,你何不乾脆PO幾張125的說你沒收到罰單,這樣嘴人家的理由不是更充份?
PO幾張圖片還要遮遮掩掩的,就是做賊心虛吧,哈哈。
悟宇道
120是收不到罰單的啊!其實寬限值不只10公里,究竟多少你可以去試試...[挖鼻孔]
PASSION CROSS
悟宇道 我曾經150過測速桿也沒收到罰單啊,要試到多少?
sansen wrote:

劉奕兒612
警察說沒違規耶


法律是警察解釋的嗎?

如果最高速就行, 就不用加但書了
劉奕兒612
所以是你解釋的嗎?但書你也看不懂啊?有啥路用?【看警察要不要抓而已】這誰講的? 知道自己有多瞎嗎?自打臉...
請仔細看法條
內線道的功能就是超車
你要用但書"最高速限110"行駛~也是用110這速度去超車中線低於110的汽車
你用110超車完中線車輛後~還是要回到中線~才是完成"超車"
請仔細看法條
法條沒有說可以用110"霸佔"內線
法條但書說的用"110"行駛~還是要在法條主文"超車道"的大前提
一堆人自以為用自己的儀表板"110"霸佔內線~根本大錯特錯!!!
因為你儀表板的110~只有你自己看的到~別人根本看不到
講白了~你自以為的110~完全沒有公信力~大家眼睛根本看不到你所謂的110
但超車就是超車~大家眼睛都看的到~是完全的公信力
你儀表板的110.一陣大風吹過來變成108~就不是最高速限了~請問你會檢舉自己嗎??
內線就是超車道~就這麼簡單~不是讓你用自以為的110在那邊霸佔的
你一個人在那邊霸佔~那大家都不用超車了~完全違反法條主文規定~才是違規!!!






你霸佔內線~別人就不用超車了
法律不可能規定兩個完全牴觸的動作.同時存在於一個法條內
故但書的"行駛"~指的是超車狀態的行駛~~絕對不是"霸佔"的行駛
Benn1963
道理這些霸佔超車道的大爺們心裡也清楚,但基於自私大於法、又因為執法單位對法條的錯誤解釋,究造成今天超車道嚴重佔用的問題,高速公路不時可見一坨一坨的超車道垃圾!
百慕里 wrote:

既然118樓QQ劉,要我放證明(影片懶得弄)

就先找二張GPS 118過測速相機的吧!




這正是標準的佔用國道內線,不折不扣的內線龜。
劉奕兒612
哈哈哈
sansen wrote:
劉奕兒612
所以是你解釋的嗎?但書你也看不懂啊?有啥路用?【看警察要不要抓而已】這誰講的? 知道自己有多瞎嗎?自打臉...


但書並不是推翻掉本文不看 ?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超車道路權)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速限由區間變成單一)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第一項錯誤就是把"限5標誌"說成是駕駛人的車速
明文規定明明是"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四個字車速限制! 怎麼會變成是只有二個字的 車速 ?

第二項錯誤是偷渡概念 !
此種奇怪的說法反過來?將限制義務的"速限"轉移說成是使用權利 的「超車道路權」?

這是將自己的儀錶板掛在原本「限5標誌」的位置? 取而代之的意思嗎?

說法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的原則 ← 違反法律原則 !
但書變成包山包海 ? 完全牴觸了本文規定 !

第三項錯誤就是:
完全無視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要把但書拿出來用之前, 要先看看本文寫了什麼
現在卻完全丟棄掉本文 !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變成不看本文法律車道使用授權?完全沒有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車不應該在這條車道上! 卻宣稱自己就是一面「限5標誌」?其它人通通以我為準?我就是度量衡?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本來應該是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 是什麼 ?一面限5標誌

法律明文說是限制,根本就沒有任何使用權利的意思! 並能否使用內側車道的含義 !

現在卻把應該受到的限制說成是不必經法律授權?自己踩油門能創造權利?
到底那一條法律寫了?駕駛人無視法授權?自創使用超車道的權利?只要踩油門就能自稱是限5標誌?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明明高速公路都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並非無設置者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車道之使用)。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條也明文寫了,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會把不適用於"路權"(使用權利)的但書(限制義務)拿出來適用? 明明就不適用 !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授權給超車者去使用內側車道 !
法律授權使用 ←使用權利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什麼意思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 是什麼 ?一面限5標誌
法條白紙黑字寫什麼 ? 是 限制你去做什麼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行駛這條車道,要受到此種 限制
不是 授權 行駛 ! 是反過來的 行駛限制 ! ←限制義務 ! 無法拿來主張權利 !
就算是 最高速限行駛 , 也無關 內側車道 路權(使用權利) ? 沒有關係 !的二件事!
法律授予之路權(使用權利) 為"超車"! 無關速限 !

8-1-3但書 指出 這條車道的車速限制最高速限標誌「限5」←單一車速限制 !
而不是原本高管規則5所規定的二面"速限標誌(最低(限6標誌)-最高(限5標誌)指示 ←二面標誌之區間車速限制 !

並沒有拿 遵守義務 去侵害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這種事 !
不幸 ! 台灣就是發生了這種 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所謂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我國查不到這種法條!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駕駛人的最高速度 怎麼會是 限5標誌 ?
駕駛人的最高速度並不是法規上寫的 『最高速限』 那一面 限5標誌

不懂?是如何把 一面限5標誌, 指鹿為馬說成是 儀錶板上的車速 ?

法律只有一條嗎 ?
都不必看高管規則6嗎? 有55m車距(少於16車/km的密度下)才能110km行駛
都不必看高管規則8-1-1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 暫時利用 超越前車
都不必看安全規則101條: 始得超越 ....有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
豈有拿"遵守(速限)義務"就能侵害它人使用車道的權利(超車道路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要有50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00公里
要有5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1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
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依法,所有車都應該靠右行駛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後 又回到右邊
是因為車多到超過 16車/km , 車距就不足55m了,此時 外車道無法維持110km了 , 必須降速 !
降速後與後車的車距縮短,不足55m不安全了, 所以才換一個左邊有55m車距的車道
外車道已經因車流密度而降速了,所以內車道才得以"最高速限"110km由左側超過去

還有毫無法律依據, 不知道是那裏來的自創?
什麼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存在將遵守義務說成使用權利(路權)? 明明是限制 , 說成相反的允許 ?
那來的允許?
法規明明寫『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誰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 只能遵守最高速限(標誌) !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怎麼會變成駕駛人得以最高速限? 得以最高速限關駕駛人什麼事 ?

法律明明是授權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內側車道 之 速限
得以最高速限 是捨棄了 最低速限
怎麼會變成用路人自行認定自己是最高速就能佔用車道?

明明8-1-3但書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明明高管規則5已經明訂速限是區間 為 最低60-最高速限(80/90/100/110)
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
有45m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行政的主管速限的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有這樣的條件! 才能不去看(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只看 單一最高速限(90km)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為 單一最高速限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最高速限 , 依法駕駛人只能遵守

從來沒看過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授予之"最高速限"授權 ?放任駕駛人自比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得以最高速限?

不幸! 台灣最喜歡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明明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有三個常數
卻誤以為法規只有一條 ?
不知道 這三者相互牽制
Q車流量 有上限 1450車/h: 只有在D(密度/車距)16車/km 之下, 才能 V(車速)110km
這就是為何8-1-3但書 寫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堵塞」 擠在一起 ,車距不足會受迫降 , 是無法 最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不足必須降速? 硬是不降?擠進內側車道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 ?
台灣國道最常見的風景 →壓縮車距開快車
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這樣的錯誤完全違反現行法規! 已經造成多少悲劇? 始作甬者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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