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停車格問題,被社區警衛開單告發

alexpopo1688 wrote:
以侵入住宅罪名是可以...(恕刪)

所謂的侵占是指刑法第31章...335至338條..要提出告訴為前提...
您說的侵入住宅是刑法第306條...
是不一樣的喔....

請問一下:

如果看到這張告示後 "心生畏懼"
所以 乖乖的 去管理處繳錢

是否可以提告恐嚇???
shon wrote:
請問一下:如果看到這...(恕刪)

你可以去提告看看阿..
搞不好還會吃上誣告的罪名..
最近常常看到有社區
在"馬路"上畫停車格,
然後說那個格子是他們的。
就算路地是他們買的,
鋪上柏油後就是馬路,
大家都能停,
真是路霸阿。
臥雲先生 wrote:
你可以去提告看看阿....(恕刪)


所以我才指說管委會提出的法條不適合..正確的法條是: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這是刑法.....
針對大樓地下室也行的通....
只要管委會主張該地屬於大樓所有人所有...都可以用這條提告的....

樓主一開始也說了...停在別人的機車格...
這機車格屬於私人的財產...所以機車位車主可以用這條來主張本身的權益..而且管委會也確實提出主張的權利..所以勸樓主下次別在同一個機車格停放,以免被提告!!!

我想~~樓主應該再回去停一次~然後用相機照個幾張相片~
讓大家看看~你停的地方是否為該住宅社區所有~
又或只是一般住宅外的騎樓或人行道而已~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alexpopo1688 wrote: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這是刑法.....
針對大樓地下室也行的通....
只要管委會主張該地屬於大樓所有人所有...都可以用這條提告的....

樓主一開始也說了...停在別人的機車格...
這機車格屬於私人的財產...所以機車位車主可以用這條來主張本身的權益..而且管委會也確實提出主張的權利..所以勸樓主下次別在同一個機車格停放,以免被提告!!!


不要濫用法條誤導別人

版主寫的很清楚了

他是停在人行道上的機車停車格

並不是停在該社區裡面

就算這些人行道上的停車格是該社區自己劃定的

也不會有侵入居住罪或侵占罪 (如果真的是該社區私自劃定停車格,那就是路霸)



就算這個人行道是該社區的私有道路用地

因為已經劃分為人行道

就是屬於公共使用 (既成道路)

而這個公共使用

並不侷限於該社區的住戶

人行道上已經劃定的機車停車格

任何人都有權利使用



PS.
你所指的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並不限定於人行道
如果連人行道都會有事
全台灣每天會有幾萬人被抓
樓主放心啦~~~~意圖在刑法中乃為故意得提升~如果你不是故意的話就是過失唷~~~而他所說的罪名只罰故意而不罰過失的~~請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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