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ntia_L wrote:肇逃一審被判刑六月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還是以最低六個月,處罰太輕了應該加重刑罰,汽車「轉彎不依序行駛」在法規上主要對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的相關規定,會依具體的違規行為細項(例如搶先左轉、未先駛入正確車道等),處以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罰則還是太輕了,應該加重十倍才會有直接效果。
A辣愛怕跑 wrote:所以.結論就是.機車要告白車.肇事逃逸.是沒有理由的因為.機車騎乘的那一車道.是不能右轉的 吱吱吱。結論是 被害人 機車騎士,沒行車紀錄器啦。警察調閱 監視器 影像也沒有結果。結案。四輪大爺 賺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