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 四輪大爺涉 肇事逃逸。右轉方向燈打了。卻是靠左.....

Xantia_L wrote:
肇逃一審被判刑六月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還是以最低六個月,處罰太輕了應該加重刑罰,

汽車「轉彎不依序行駛」在法規上主要對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的相關規定,會依具體的違規行為細項(例如搶先左轉、未先駛入正確車道等),處以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

罰則還是太輕了,應該加重十倍才會有直接效果。
A辣愛怕跑 wrote:
所以.結論就是.機車要告白車.肇事逃逸.是沒有理由的
因為.機車騎乘的那一車道.是不能右轉的




吱吱吱。結論是 被害人 機車騎士,沒行車紀錄器啦。警察調閱 監視器 影像也沒有結果。


結案。

四輪大爺 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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