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x155 wrote:看了老半天,...(恕刪) 到目前沒人理解讀到法官了!數學也不怎麼好!常理來說距離為31公里,花費14分36秒,時速應約為127公里問題是你一開始就127公里速度移動嗎?不用加減速嗎?
【經法院調查,張男、詹男當時行駛於國道上,距離為31公里,花費14分36秒,時速應約為127公里,與起訴書所載的時速176公里相距大。】好吧,法官數學好,算的公證,就算他們跑127 km/hr好了,也是超速!而且啊,這是均速哦,其間是否有更嚴重超速,開過高速公路的人都曉得
什麼時候Google Maps預估的行車時間可以當作證據了這什麼神奇算法他預估這段路十分鐘,我五分鐘走完,就是2倍速??然後110乘以倍數2算出時速220 Km/h 這種警察應該高薪聘入Google的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