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888 wrote:
依我這位帥哥的經驗,此案檢舉無效。
不過您還是可以試試啦。)
之前檢舉的回覆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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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所檢舉案件,
經交付本大隊辦理,結果說明如下:
一、查車輛變換車道時所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因現行高速公路車流量較大,
實務上無法比照車輛行駛中同向前、後車所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故相關認定上
宜以「客觀上可能危及行車安全或迫使後車須即以相當程度之減速或往側向
偏離方得閃避、」為舉發要件,方符現行車流行駛所需,合先敘明。
二、經檢視您所提供之影片,所指xxxxx-xx號自用小客車變換車道瞬間
雖與您所駕駛之車輛橫向間隔較近,惟變換車道完成後已立即加速往前駛離,
甚難謂其前揭行為已確符未保持安全距離、間隔之要件。
三、另您所指該受檢舉車輛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部分,因您所提供之影片僅
攝得該車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後半段過程,其變換車道前行駛於內側車
道時是否已使用方向燈而提早關閉則無從得知,其方向燈使用狀態亦無法再行
查證,本項事證仍未臻明確;爰此,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相關規定,本案暫以不舉發為宜,敬請 諒察。
四、感謝您關心交通警政問題,並祝 行車平安。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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