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五股中港二橋中港東路車禍 -- 客車遭攔腰側撞


es4241 wrote:
拍攝車經閃燈路口未減速,
被右方來車撞擊,
肇責鐵定較高.


聽你在吹喇叭

撞人的那台是閃紅燈,
肇責肯定比拍攝車還高,
不懂也不要誤導別人
真理之手 wrote:
也有『人說大車撞小車...(恕刪)

肇則判定原本就是依照路權和雙方違規輕重程度大小來區分的,在路權上閃黃燈比較大,在違規程度閃黃燈沒減速的違規程度會比閃紅燈該停止卻不停止來的嚴重?
真是歪理。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肇則判定原本就是依照...(恕刪)


所以行經閃黃燈路口愛停不停,都是隨你自己的喜歡?

你有膽下次一樣情況去跟警察說我沒煞車就穿越路口,是他故意來撞你的。

在國外你早就罰到死了

在這個法規定義模稜兩可的國家。

還有人說我閃黃燈我最大?
真理之手 wrote:
所以行經閃黃燈路口愛...(恕刪)

哈哈,法規定義模擬兩可?
因為閃黃燈沒減速所以閃紅燈就可以不在路口停止禮讓閃黃燈優先通行而高速撞上去?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請問閃紅燈方有減速接近嗎?
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嗎?
以上紅字部份閃紅燈方有做到哪一點?
是法規定義模擬兩可還是你根本連法規、路權大小都搞不清楚就用自以為的歪理誤導大眾?
就是因為有人主張路權最低的閃紅燈方肇則最低,難怪台灣社會病了。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哈哈,法規定義模擬兩...(恕刪)


所以你都看你想看的

前面我就說了支線如有辦法舉證他有停車在開。

而且對方再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沒減速。

那麼肇責可能是55甚至有可能拉到73。

麻煩往前翻ok?

就算支線無減速,兩造雙方一樣都是有肇責

沒有啥路權最大我無責的。


---------------------------------------------

40-50就可以撞翻還用到100km?

在說也不用完全停止,減速至20已下在起步4-50 對自排車不難好嗎

再來橋旁護欄也達到一定的視覺障礙





真理之手 wrote:
所以你都看你想看的前...(恕刪)

停車再開會把幹道車撞到180度迴轉?
該車的0加速到100公里一秒之內完成才有可能,別痴人說夢了。
再者因為閃紅燈有停車再開所以閃黃燈肇責佔五成?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法規好好看清楚吧。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真理之手 wrote:
所以你都看你想看的前...(恕刪)


真會拗





00:12秒的圖, 拍攝車已至路口, 右方來向無車, 建築物右下角外擴, 表示廣角鏡頭, 所以別再說什麼拍攝死角



00:13 秒拍攝車尾部被撞擊, 根據拍攝車在車道上行駛的位置, 比對00:14秒時肇事輛的長度和橋上人行道的寬度, 可以判定肇事車輛時速至少相當於拍攝車輛

別再拗什麼有停車再開了, 1秒內由完全靜止至前進5公尺以上, 大部份車輛都達不到...
真理之手 wrote:
所以你都看你想看的前...(恕刪)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也就是因為你說的視覺障礙所以法規才會有路權規定誰有優先權誰又該讓。
沒有啥路權最大我無責的這句更可笑,這句也就是說當闖紅燈的撞上綠燈的,擁有通行權的綠燈這方還要負擔肇則賠償闖紅燈的損失,汽機車撞上在斑馬線上的行人時行人本身也有錯,因為沒有啥路權最大我無責是吧?
社會是病了,原因是有你這種法規、路權都不懂的人在誤導大眾所以社會才會病了。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對方逆向喔.不然單行道怎麼會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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