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文"行政訴訟中,證人警方提供與事實不符資料證物,算做偽證嗎?證物算是偽造文書嗎?

Google圖紅色區已在路口十公尺之外,而且警方事後重新拍照與繪製的地點圖也與我收到紅單照片的地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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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

版主停車的地方 , 都是在路口十公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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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認為警方涉嫌偽證

但提出告訴是你合法的權利

另外也要注意刑法的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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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步海闊天空

為了數百元的違停罰單

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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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3760 wrote:
後方就是這三叉路口,...(恕刪)

你一直提到的那個車後轉角點是民光街(應該是吧?)跟大勇街的相交處(圖中反射鏡處)


你停車的地點(紅框處)正是民光街跟民有街相交處
要如何說不是路口?



你這裡路口的定義可能一黃色巢化線來論定,但是這巢化線早已不存在了,現在是可以直接由大勇街左轉,我的前後左右只有後方有交叉路口,警方也將我原停車處往後移至路口不遠處,現在指的路口就是我後方的這三叉路口。
jean3760 wrote:
你這裡路口的定義可能一黃色巢化線來論定,但是這巢化線早已不存在了,現在是可以直接由大勇街左轉,我的前後左右只有後方有交叉路口,警方也將我原停車處往後移至路口不遠處,現在指的路口就是我後方的這三叉路口。

沒槽化線不代表我說的就不對
試想民光街要直走民有街如何走?
要在大勇街左轉然後馬上右轉民有街嗎?
相反的
民有街往民光街要怎走?

老話一句
拍個現場圖最準
各個方向 各個路口 各個停止線


這是我當時停車前的影像,停止線我這車道有,圖上的對向車道有,再來就是之前你所提的便利商店後面的停止線,我停在右前方發財車後面,其他的地上什麼標線都沒有,這也是我當時提出的,在停車時,地上沒有任何標線。
今天沒帶警方拍的地點照,所以只能用之前留下的行車記錄器影像
jean3760 wrote:
這是我當時停車前的影...(恕刪)

你說的"斑馬線"長怎樣?

是不是細細長長
像這樣?


然後你這邊車道靠近"斑馬線"的地方是不是也有停止線?
我大概了解你的意思了,在停止線前都可以叫路口,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我大約畫一下有畫線的區域




綠色是路邊,紅箭頭是行車道,黃線是雙黃線,白色為停止線,當時除了這些標線外,我行車方向什麼標線都沒有,其他路口也沒標線與停止線,但是開單的時候,標線全畫上了,只是這些線合不合法還有待商榷,因為光是路邊紅線,中和區公所及交通局都說設置時間已不可考,這些所謂的標線我也認為中和區公所及交通局沒有任何設置依據。

不過很感謝你,朋友!!願意與我討論我現在的問題,真的感謝你!!
也感謝願意提供意見的其他朋友們!!

jean3760 wrote:
想請教一下了解法律條...(恕刪)

如果你不怕麻煩選擇維護自己權益的話建議如下....
1.去以行車紀錄依據停的位置停妥拍照各角度。
2.由路口丈量至車確定尺寸拍照。
3.以地圖比例標示車及丈量結果附上照片說明。
之後等待裁決...如果訴願成功再來告警方偽造不實內容及瀆職。

jean3760 wrote:
想請教一下了解法律條...(恕刪)

「行政訴訟」就算你贏了也只拿回你該拿的
了不起行政疏失而已.....
刑事訴訟或公務員瀆職罪....要「刑事訴訟」人才可能有事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213.214.
220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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