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酒駕,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

阿臭丸 wrote:
拿民進黨黨證給警察試試看
搞不好叫你轉個圈走幾步,就無罪啦

如果背景不夠硬,
剛好可以拿來當作DPP治下司法大公無私的樣板.
酒駕只要不超標,就算撞到人也不能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那只是上層人士的特權.........
檢察官的升遷考核是檢察長的職權
檢察長的升遷考核是法務部長的職權
法務部長是行政院長任命的政務官,讓你當就可以當,讓你滾就得滾
行政院長是總統任命的政務官,讓你當就可以當,讓你滾就得滾
蔡總統的愛將當然蘇院長當然不能做得太難看
hss0208
這才是真實情況,不能讓老板難堪,誰來都一樣,這是人性
ryan00014875
你不要那麼專業好不好啊
看顏色的你不知道嗎?
有喝酒事實, 有車禍事實, 無犯罪事實....


ryan00014875
是主觀上無犯意[笑到噴淚]
ace ventura
靠 現在檢察官都會"讀心術"?! "喝酒開車"在主觀上是不是犯法? 還是它喝醉了, 不記得了?[笑到噴淚]
無黨證還敢嘴

市井小民一定難逃30K-120K罰款
ace ventura wrote:
聽說今年2月,桃園一(恕刪)


關於這點,為什麼雄檢沒有對才幹過人丁採用回溯推算法?
先來看看桃園這位先生
酒測值0.24警方觀察紀錄漏載 他仍遭公共危險罪判刑
桃園趙姓男子騎車追撞前方小客車,當下酒測值0.24,雖未達刑法0.25門檻,也通過警方平衡、直線測試。但法院認為,經回推他騎車時酒測值達0.31且員警在測試觀察紀錄表部分空白,未依規定填製,因此無證據力,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判趙有期徒刑3月,併科2萬元罰金,可上訴。

我的解讀是,法院沒有看到「測試觀察紀錄表」,因為員警沒寫所以空白,所以即使趙男通過平衡直線測試,但到了法院卻依然是無證據,所以法官才採用所謂的回溯推算法,把酒測值0.24但回推變成0.31的趙男判了公共危險罪。

那來看看刑法公共危險罪對於酒駕的條文:
刑法第185-3條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據報導,我的解讀是才幹過人丁有做「測試觀察紀錄表」且員警有詳實記錄,所以在高雄地檢署的時候,丁的酒測值0.23而且有「測試觀察紀錄表」詳實記錄,2項都證明才幹過人丁不構成刑法第185-3條的酒駕公共危險罪,高雄地檢署偵調結果為不起訴處分。連法院都不用去。

這邊有一個點就是「測試觀察紀錄表」是否為任何酒駕被抓到且酒測接近但未達0.25之民眾皆可主張要求做測試並要求員警詳實紀載的?
還是只有特權的人才能享有的權利?
依照才幹過人的案例,只要酒駕不致人死亡或重傷,駕駛酒測值接近但未達0.25,要求做「測試觀察紀錄表」通過並且詳實紀載,地檢署應給予不起訴處分。
是這樣嗎?
當然還必須先跟受害人和解,因為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所以也可以說台灣的酒駕法律根本不夠力,今天只要你不撞死人或重傷,只要你錢多到靠杯,給的和解金多到受害人不去對你提告,酒駕等於沒有刑責! (只有行政罰)
如果受害人又是一般市井小民,誰會有多餘的金錢跟精神去提告?
法律保護有錢人就是這個意思吧!


最後聲明,本人並非護航,本人也不喜歡塔綠班,也無法學背景,只是雞婆想要找一些東西,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也歡迎大家指教,謝謝觀看。
maybe13
ace ventura 關於185-3第一項第二款,我認為因為丁酒測值0.23,並無符合第一款,所以看第二款,而檢方又依據丁做的「測試觀察紀錄表」認定丁為「能安全駕駛」。我認為這就是漏洞,除非撞死或重傷,否則就沒皮條。
maybe13
lovejerry999 昨天回去和老爸討論這件事,他只說「因為他叫丁允恭」[大笑]沒特權的人,怎樣都逃不掉;有特權的人,怎樣都給你弄到無罪,大概就4醬吧~[茶]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不能安全駕駛是個需要定義的名詞

酒精會降低注意力,降低反應力是事實
主要肇責發生事故也是事實

畫圈,走直線,單腳站能夠證明的只是平衡力
沒有發生事故時,拿來當作不起訴的理由還算說得過去
發生事故時,只拿這個來證明可以安全駕駛,說服力實在不足
注意力這個面向,在發生事故後腎上腺素分泌,應該呈現增強狀態

實務界的作法應該要符合法條內容
如果過重過輕,應該要尋求修法, 而不是利用XX函示自行造法
ryan00014875
可以安全駕駛怎麼會撞到人呢[這我不行]
jettakimo wrote:
有沒有人要發起團體入黨???????

我 +1
以後殺人放火姦淫擄掠 都可輕鬆過關。
近幾年民進黨腐敗的速度堪比高鐵。
隨便講講 wrote:
酒精會降低注意力,降低反應力是事實
主要肇責發生事故也是事實

就是把「一定要」的條件說成未達條件「一定不能」.
不過司法體系幫酒駕解圍也不是第一次了,
再加上高官身份,網軍護駕...........
advantage wrote:
說好的酒駕零容忍?(恕刪)


遇到某些人 會 髮夾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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