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1家3口沖繩自駕遊 與車對撞母死

ace ventura wrote:


我在講汽車駕駛人...(恕刪)


原來這幾個字不是在說過馬路,法盲?那你試試看在美國行人闖紅燈過馬路看看會不會被撞要不要?
frogghoul wrote:
原來這幾個字不是在說...(恕刪)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闖紅燈過馬路"
看來你不只是法盲 還是 "文盲"
還有"如果"你下次看到有行人闖紅燈過馬路
你還是會"堅持路權是你的"撞下去?

如果是, 那我只能說你沒救了
早點拋棄汽車(機車) 走路 搭大眾運輸工具
麻煩不要出門害人 好嗎
ace ventura wrote: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恕刪)

又來玩文字遊戲,那你繼續啊。

我當然堅持路權,要不號誌不就沒意義,乾脆直接拆了號誌,真是好笑叫我放棄開車或騎車,那行人自己遵守好號誌還會被我撞?別把這種陋習帶去國外了。
粗略爬了前面的回覆文,果不其然有人看到了所謂帝王條款就高潮了哈哈

大家有没有想過,交通規則其立法的精神是以保障人命為最終的考量,所以才會有所謂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或者前面所謂號誌路口仍應禮讓行人的基本原則,畢竟人命關天啊,

行人(大多是老弱婦孺)相對於行駛中的車輛何止弱勢,稍微碰撞都是重大傷亡,所以這一條法令完全没有問題,車輛遇有交通號誌且有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應注意並且禮讓是基本義務,即便對方違規也不應視人性命如草芥.

再說了,如果是没有號誌的行人穿越道應該是行人優先没有問題了吧,目前的情況完全不是,大多數的駕駛人根本不會禮讓行人,以致於變成我們必須教導小孩行人要禮讓車輛,積非成是之下行人還是絶對弱勢只能自求多福.

我認為政府還是必須多多宣導行人優先的觀念才是,另外所謂的守法魔人別來戰,我不會回覆.
牛港瓜 wrote:
交通規則其立法的精神是以保障人命為最終的考量,所以才會有所謂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或者前面所謂號誌路口仍應禮讓行人的基本原則,畢竟人命關天啊


交通法規的立法精神是保障人命????????????????

匹夫存疑啦~ 它只是拿來維持交通順暢與安全的規定。 注意車前狀況才能開好車不是嗎?

扯人命幹嘛?

政府很愛惜人命嗎? 沒有啊~ 一年摔死3千多人跟交通死亡人數一樣!!!!!!!!!!!

有規定摔倒要罰款嗎? 有規定低處樓層不裝軟墊要罰款嗎?

罰款的目的在匹夫看來很簡單,拿去給裝紅綠燈號誌的廠商爽快,官員應該有好處

不然咱門附近不會不達紅綠燈設置標準的路口也狂設號誌

更重要的是一年因菸酒死了四萬8千人政府從不廢煙酒。


人命關天????? 狗屁。

闖紅燈的行人被撞到,塗牛屎剛剛好而已。

別跟匹夫說行人有多脆弱, 知道自己脆弱還闖紅燈,

不就是自殺嗎? 自殺還連累人真是可惡。
廢話一卡車 wrote:
交通法規的立法精神是.

人命關天????? 狗屁。

闖紅燈的行人被撞到,塗牛屎剛剛好而已。....(恕刪)



你腦袋裝甚麼不重要
但是我告訴你 "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憲法沒有提到保障交通秩序
所有和人民生命有關的任何法律問題絕對是以憲法為準

還是說只要你違反交通法規(不要跟我說你從來沒有過 將來也不會有)
有人不幸撞死你也只是剛好而已 你也覺得自己該死
牛港瓜 wrote:
粗略爬了前面的回覆文...(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
序,確保交通安全(第一條)。
river16800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我是不認為闖紅燈 = 喪失生存權
ace ventura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恕刪)


匹夫看您的程度,應該是個高職生?

會估狗不錯喔~ 可是見樹不見林~ 也因此只能讀個高職。

最後一次回您文~ 有些人怎樣教都教不會~ 浪費匹夫時間。

憲法保障人命的生命財產沒錯~

每年自殺死的與車禍死亡人數差不多~ 咱們的憲法怎沒救這些人命?

人家可以放棄生存權啊~ 沒聽過安樂死? 沒聽過自殺~

高處墜落死的也約3千人, 憲法又哪裡去了?

每年因菸酒死的48000人,憲法又哪裡去了?

闖紅燈被撞圖牛屎剛好~ 不代表闖紅燈的被撞死,連這個都看不懂~

若闖紅燈被撞死了, 跟自殺沒兩樣,憲法無法保障自殺者的生存權。

別上來鬼混好好讀書。
闖紅燈又遇上馬路是他家的又不看行人或是路怒症後失控的才真的是找死,好幾個都承認了,所以真的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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