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警察的作法是車禍案件當事人呼氣驗出有酒精,雖然不到0.25,也是會移送公共危險案到地檢署。同時會做一些平衡測驗同心圓測驗等。因為車禍原因不一,恍神,不小心,被撞…所以如果上開測試都有過,而且酒精的呼氣衰退回推上路時沒超過0.25,就不會構成刑事的酒駕,僅有行政罰。這種情形不起訴其實不少,只是一般人查不到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內容,所以大家不知道。
這好玩了,要斷你死呢?就用回推,來個時光倒流,說你撞人時,殘值一定高於0.25mg/l要判你活呢?就來個當下未超標,再加個"記錄表"佐證你眼清目明,(這記錄表啥時做的,咱也說不清)前者是法官斷的;後者是檢查官說的;正是檢查官負責收集證據,提供給法官判斷;這次檢查官是直接放過,這中間有什麼,我不知道建議受害者上訴,換個檢查官試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