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酒駕,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

厲害了我的黨
philus wrote:
丁允恭酒駕,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

有沒有人要發起團體入黨???????

正腐助大家吃萊豬,配核食, 用心涼苦。>>>>>>>>> 大馬女子來台讀書被姦殺,讓全世界看見台灣。
才幹過人
才撞過人
目前警察的作法是車禍案件當事人呼氣驗出有酒精,雖然不到0.25,也是會移送公共危險案到地檢署。同時會做一些平衡測驗同心圓測驗等。

因為車禍原因不一,恍神,不小心,被撞…所以如果上開測試都有過,而且酒精的呼氣衰退回推上路時沒超過0.25,就不會構成刑事的酒駕,僅有行政罰。

這種情形不起訴其實不少,只是一般人查不到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內容,所以大家不知道。
cckm
就是把酒駕超標屬公共危險罪,轉化成酒駕不超標就不是公共危險罪.
maybe13
大多是偵查不公開,所以一般人看不到吧。我想請問這個「觀察紀錄表」同心圓測驗是每個人都會做嗎?還是要主動要求?
不用眼紅也不用酸啦
下次若有酒駕
拿民進黨黨證給警察試試看
搞不好叫你轉個圈走幾步,就無罪啦
塔綠班就是低賤無恥!還有一堆護航的吃屎貨!!
之前沒有相似案例??護航??去吃屎吧!!
沒黨證就自己小心一點就好

看到有黨證的人,也是一樣,自己小心一點

就祈禱下輩子可以投胎到有黨證高層的家裡

這樣才能確保生活衣食無虞,出入平安
這好玩了,要斷你死呢?就用回推,來個時光倒流,說你撞人時,殘值一定高於0.25mg/l
要判你活呢?就來個當下未超標,再加個"記錄表"佐證你眼清目明,(這記錄表啥時做的,咱也說不清)

前者是法官斷的;後者是檢查官說的;
正是檢查官負責收集證據,提供給法官判斷;
這次檢查官是直接放過,這中間有什麼,我不知道

建議受害者上訴,換個檢查官試試吧~
lovejerry999
告訴人才能聲請再議,這件的告訴人是國家
對照另一個QQQ凌晨肇事落跑,晚上再到案,還是之前名字很長的女發言人酒駕紀錄,還有新官上任準備外派高官就馬上酒駕的媒體人⋯⋯真的是物以類聚
哇洗阿鴻
就說千杯、千杯再千杯了
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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