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敢愛敢恨,交往不計較太多
該送的還是要送
無論香奈兒,愛馬仕,無所謂
但是又個性不合(理由一堆) 分手時
可以跟法院申請討回自己的東西
還有發票呢
這一招學會了
沒有永遠的愛,可以說,有權使用,但是無權擁有
結案,以後不要跟身邊的要求買什麼,終究不屬於自己的
老爸買兒子,當兒子不乖,可以變賣車
兒子買給老爸,一句話不爽,直接收走車
老婆買給老公,離婚時,車拿去資源回收
男友買給女友,分手,幹!!!!開始雞雞歪歪了
所以男人要保護好自己,騎車不要吸太多髮香,
免費的最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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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ga0510 wrote:
卡個位,看自願送出去...(恕刪)
東西交給對方之後,要特別的理由才能要回來:
東西交給對方之後,只有三種原因,才能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417條):
1.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 例如受贈人故意打傷贈與人,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 例如老母親贈與兒子,但兒子從此遺棄母親,母親可以撤銷贈與。
3.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 → 例如受贈人殺了贈與人,這時後死者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
另外要注意時效的規定,如果是前1.和2.的狀況,必須要在知悉時起,一年內撤銷贈與;如果是前3.的狀況,必須要在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撤銷贈與。
法官要看證據的,不是有發票就可以拿回來的...看來蠻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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