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作~~ wrote:
根本沒拿到啊,慘,利...(恕刪)
不知道上法院~~ 法官會挺誰噢
還在用小頭思考嗎??
借貸契約的約定年利率超過16%,就會構成刑法重利罪嗎?
先說結論,答案是約定年利率超過16%,並不一定會成立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刑法第344條
如果要構成重利罪,須要符合兩個要件,缺少其中一項都不會成立:
1. 趁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實務上,法院會先判斷債務人:是否有借貸相關經驗,並且是不是有思考過向債權人借款,與銀行利率相比之下就算利息較高,但對自己的資金運用、財務規劃比較合適,才願意支付高額利息借款。
還是是在缺乏借貸相關經驗的情況下,一時沒有辦法慎重考慮、急需金錢救濟,而草率做出的決定。
2. 約定明顯不相當之利息
約定年利率就算高於民法規定的16%上限,也並不是必然會成立重利罪,法院實務在判斷上會參酌「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綜合考量」。
《刑法》第 344條重利罪,並不是以《民法》第 205條當作具體標準。後者是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相較之一般債務的利息,明顯有特殊的超額者而言;前者則是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或者因為輕率或沒有經驗、而從事舉債的情形,預先訂下苛刻的借貸條件,等待他人請求借款,藉此博取重利,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兩者之間的可罰性並不相同。(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520 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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