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_king wrote:
就是會怕這樣子
發生此種情況
故
公司 三申五令的貼公告
不準談 辦公室戀情
發現 直接開除
你看看你
就是不聽 不看 不想
現在才再後悔
想下車
有本事上車
就要有本事下車
您已經是成年人了
做事之前
都沒使用大腦想過
才去做嗎?
關於這點補充一下
雖然根據勞動基準法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但是,大家都知道,其實禁止辦公室戀情,並沒有任何法律明確禁止公司,不可以做出這種規定
所以實務上是有效的
所以拿勞基法71條來講,其實沒什麼效果,公司依然可以禁止
而且現在,資方>政府>勞方,已經是很明顯的趨勢
所以拿法律來壓資方,根本是一點用處都沒有
現在是政府怕資方的時代了
再加上法律千百條,也未必平等
勞基法也可以稱上中華民國法律裡面,最沒用最沒強制力的法律,沒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