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0TT wrote:
還有中信金(公益彩券發行權)
。中信金是銀行股內過年期間少7天營業時間還賺錢的公司。
我只知道中信金是去年金管會的所有金控的罰單冠軍
數家分行行員勾結詐騙集團被收押
金控集團內控有缺失 遭金管會重罰4千萬元
金管會今(10)日宣布重大裁罰案,開罰中信金與中信銀合計3,000萬元,且董事長、副事長、總經理等多位高階經理人停職或減薪;同步裁罰台灣人壽1,000萬元,以及停職總經理職務,以致中信集團單日吃下4,000萬元罰單,且被暫停多項業務。
據瞭解,中信集團遭處千萬元以上罰鍰,主要是與大股東干政有關,也是金管會開罰大股東干政的第3案,第1次是新光金大股東介入,第2次是開發金大股東干涉公司營運。
金管會表示,中信金於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間,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辜仲諒,出席集團會議及主管餐敘等,次數多達60場,且議題廣泛,還提供相關內部財務與業務、人事、開會資料予辜仲諒,與公司治理原則嚴重不符,尤其負責人及經理部門長期漠視,顯示遵法認知嚴重不足。
【更新】又傳銀行員勾結詐騙集團! 中信銀1行員遭聲押10萬交保
桃園地檢署昨指揮警調單位,兵分多路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北蘆洲、江翠3家分行及一名鄧姓行員住處搜索並帶回6人調查。檢方懷疑鄧男涉案重大,訊後依《刑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多項罪名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法院開庭後裁定10萬元交保。其他5人分獲2萬到20萬不等交保。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葉益發、檢察官李佩宣懷疑,中信銀有行員疑協助詐團「提高轉帳額度」,恐涉洗錢等罪名,昨(8/21)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進行搜索約談。檢方帶回鄧姓等5名行員、1名詐團成員。
檢方複訊後,將4行員、1詐團成員交保,但認定鄧男涉嫌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依《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聲請羈押禁見。
行員幫詐騙集團洗錢 桃園地院判6年6月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9日電)朱姓女子任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時涉幫詐騙集團洗錢,桃檢起訴22人。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判處朱女有期徒6年6月,全案可上訴;桃園地院也認定中信銀涉有刑事責任,依法告發。
桃園地檢署5月間依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起訴朱女、集團首腦林姓女子等22人,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就包含朱女在內的6人先行判決。
判決書指出,朱女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應執行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0萬元。
判決書表示,其餘5名同夥各別犯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分別應執行8年6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並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44萬5611元至1萬1000元。
判決書指出,朱女在去年11月11日至今年1月5日間加入「鳳凰」詐欺集團,為人頭帳戶辦理綁定新台幣、外幣約定帳戶及調高轉帳額度等銀行業務,讓詐欺集團得以利用帳戶進行詐欺,並快速移轉而隱匿、掩飾大額詐欺所得。
法官審理時認為,朱女身為銀行職員,卻利用銀行組織缺陷及職務機會犯罪,造成相當程度的社會金融秩序紊亂、財產法益損失,應為自身的錯誤付出代價,因此並未准許朱女提出的緩刑請求。
桃園地方法院也認定,朱女因執行中國信託銀行職務而犯罪,依組織犯罪條防制例、洗錢防制法等規定,朱女所屬的法人中國信託銀行涉有刑事責任,因此依法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