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龍國子民 wrote:應該修法,飼主應承擔(恕刪) 本來就有法,修什麼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0第 190 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76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前面說過了,即便把飼主拖去槍斃,這隻狗還是沒人要,問題一樣沒解決,發生問題就只會找戰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