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最近有個困擾,事情是這樣的
我家有一隻小型犬出生到現在養了4-5年,由於我一直是租屋所以在找房子時會找可以養寵物的,最近很幸運的抽到出租國宅,但最近聽到國宅暫定不能養寵物,這樣我很苦惱....租了一個月可以省下7000左右租金,但要面臨跟愛犬分開,而且找可以養的人也是問題,放棄嘛...錢都已經繳了,而且省下的錢可以存做日後購屋經費,我本身是上班族,白天小狗狗自己在家也沒分離焦慮症,請問我該怎麼辦?
1.找管委會在協調
2.幫小狗狗找養主
3.放棄國宅,繼續租現有的
ChaioPi wrote:
國宅規定不能養狗並沒...(恕刪)
亂來~
哪些事項是法律賦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權
第二十二條所訂住戶違反義務之情形,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自由兩字不要濫用
不懂就少說,不要讓人看笑話
基本上不要太過分,大部分管委會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避免走上法律一途
先入住再說吧~也許沒人管你,是你自己太擔心了
ChaioPi wrote:
請問如果我照養狗,管...(恕刪)
來!給你看這條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不懂不要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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