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rasbora wrote:
初步鎖定單車常走的路段,如仰德大道、河濱單車專用道...(恕刪)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規定
...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
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
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明顯標示之。
那以後 河濱單車專用道 會有
前有測速照相
或
常有測速照相
的標示啦!!!
d1994830715 K大 wrote:
好阿既然要設定最高速...(恕刪)
innolux wrote: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