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metheus0125 wrote:
沒在路上騎,就沒有罪...(恕刪)
刑法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懸掛假車牌->行使偽造特種公文書罪->依照偽造論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看起來頗輕 但別高興得太早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款:「汽車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所以 就算刑事上只罰300 還是有道交條例適用 可以收一張3600~10800的紅單(當然 要扣除刑罰的罰金額度)
另外 算就不騎上路就沒事
只要在停車場出口 或者請警察在路邊等待
車主遲早會來牽車的
就算警察不願意等 只要車主來牽車 一騎上一般道路 就可以攔下來
因為車主就會變成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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