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晶片鎖不能放在一起?

Ace.H wrote:
告知也是一種責任沒錯(恕刪)

明知做不到的告知,廠商也不是不知道,但明知有這樣的可能,卻不告知而隱瞞著,你覺得有比較好?

這鑰匙的原理就是那樣,在沒有其它方法「完全」解決它的問題前,就只能用這樣的方式告知,但因為發生機率不高,也知道一般狀況下很難做到,所以放在手冊而不是合約中

就如同前面所説,目前沒有絶對百分百避免的方法,若是在意,大可放棄有這類東西的產品,省得在那擔心!
aliao wrote:
明知做不到的告知,廠商也不是不知道,但明知有這樣的可能,卻不告知而隱瞞著,你覺得有比較好?

我沒說不告知比較好喔!
前面我己說明,貼文目的是想知道有沒有人因此損壞而己(見10樓)。
後來因提到免責問題,我才說明產品瑕疵不能因告知而免責。
Ace.H wrote:
我沒說不告知比較好喔!
前面我己說明,貼文目的是想知道有沒有人因此損壞而己(見10樓)。
後來因提到免責問題,我才說明產品瑕疵不能因告知而免責。

你的1、3、6、8樓都沒有提到『有沒有人因此損壞而己』...
我所說的『免責聲明』和你所謂的『免責條款』基本上也不是相同的東西,我承認在說明上造成誤解,後面也解釋了我的原意!

Ace.H wrote:
aliao wrote:
這種聲明基本上就是在履行『告知的義務』,就法律來說,當然不是『免責條款』,但若應告知而未告知,就有可能被追究這部分的責任!另,某些商品,我告訴你這樣做有風險,可能會受傷,而你去做了,這時,應該就不能在這部分追究廠商的責任了吧?

告知也是一種責任沒錯,但明知不可能做到卻告知你要這麼做,有告知等於沒告知。

aliao wrote:
再則,我要強調的是,你所提出的,為何沒有其他人回?就是因為這是這類鑰匙的共同問題,當然有人會告訴你他這麼做都沒事,因為發生的機率是極低的,否則誰敢拿來用?但發生機率低,不表示不會發生,所以車廠就有『告知的義務』,也因此,只要是運用相同東西的車廠,大概都會有類似的說明(至少,之前看過的CRV車主手冊上就有類似的,只是有沒有寫到1公尺這麼詳細的數字,要再去翻翻看),所以,不會有甚麼人針對這點來『討論』,要嘛就安心地用,若還是在意,那麼建議你還是用回傳統鑰匙,又或者找找有沒有哪家車廠可以做到也告知完全沒這問題的!

回不回不是重點,我只是想知道有沒有人因此而損害的。或許沒人回也是好事。
以鑰匙不能能碰鑰匙來說,麻煩一點或許勉強可以避免。若真有人因此損壞,我就想辦法避免。
至於鑰匙要離手機一公尺,除非用車人不使用手機(可能嗎?),不然不可能維持一公尺距離。若因此損壞,不管有沒告知,這都算產品瑕疵。
有人賣你冷氣機,卻跟你講不能在温度25度的環境下使用,不然冷氣機會損壞;
或是有人賣你飲料,跟你說,開瓶後要在一秒內飲用,否則飲料會變質不能再喝。
這種告知有意義,法律上能免產品瑕疵之責?


至於你所說的產品瑕疵,就這東西來說,它應該不能稱為產品瑕疵吧,就像說『一個塑膠容器標明了只能裝10-80度的水,若裝了90度的水容器會損壞』,這算是產品瑕疵?
aliao wrote:
至於你所說的產品瑕疵,就這東西來說,它應該不能稱為產品瑕疵吧,就像說『一個塑膠容器標明了只能裝10-80度的水,若裝了90度的水容器會損壞』,這算是產品瑕疵?

我有說這東西是瑕疵品嗎?
不就因你提到免責聲明,我說明不是聲明就可以免責嗎?
我說的是免責條款需要公平性、合理性,否則無效。你拿一個可以合理使用的例子來類比,適當嗎?
回到原議題的例子,鑰匙碰鑰匙會損壞,我也不認為這算瑕疵品,只能說是爛產品,不好用吧。
因為使用者要做到鑰匙不碰到其它鑰匙,還是做得到。也有人回的,都沒問題,事實上就算有損壞也是極少數吧。
但鑰匙要離手機一公尺,這是做不到的,若(我說的是)因此損壞,那就算是瑕疵品!因為那是不合理要求使用條件!但說明畫上寫的是會造成"嚴重電力耗損",算不算是產品瑕疵?那要看耗損程度了。以我家那台Altis,一直沒跟手機保持一公尺距離,兩年了還有電力,這己是可接受範圍。
但,若(我還是用'若'這個字)是今天我帶著手機開車出去,下車辦事,幾個小時後,鑰匙電力耗盡。這就屬無法合理使用產品的狀況了,那就算是瑕疵品。

回到我PO文原意,我只是有興趣知道,鑰匙碰鑰匙,有沒有人因此損壞;
另一個鑰匙要離手機一公尺,就先當笑話看吧,除非有人因此三天兩頭要更換電池。
Ace.H wrote:
我有說這東西是瑕疵品(恕刪)

建議你回到你的原文去看看,糾結在那⋯你高興就好
我意思講淸楚了,就此打住,再講,浪費時間!
aliao wrote:
建議你回到你的原文去看看,糾結在那⋯你高興就好

我沒糾結喔!我的原文也從沒說這是瑕疵品(過度解讀不是我的事),瑕疵品是從你的法律議題延伸的。
貼文只是希望有人可以分享經驗而己。你一直在免不免責的法律問題繞,我一直解釋
Ace.H wrote:
我沒糾結喔!我的原文(恕刪)

一開始我提出免責聲明,是要解釋廠商在手冊中印製這些說明的原因,但讓你誤解成免責條款,只好解釋清楚,不是我想繞,畢竟誤解是我造成的
有沒有過度解讀...
如果不糾結...也沒必要再繞這這些走了不是...
另,一開始的PO文實在看不出你在10樓才提的想法,至於你的本意是否如此?也只有你自己知道
反正該解釋的我解釋了,到此為止前面也說了,就...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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